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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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践、普治结合。普法教育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抓重点、治难点、重实效。以“法治县(市区)”建设为平台,加大三个创建活动的力度。一是以“四民主、两公开”为重点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二是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的“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的创建活动;三是以依法办事为重点的“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
同意共绘网的建议。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增长较快,必须同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刑事速裁改革、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等举措,才能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员额精简,必须同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才有利于将审判力量集中到审判一线;改革审判组织方式,实行审判团队化工作模式后,必须同步配备司法辅助人员才能有效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压力,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不同审级的法院改革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在审判组织构建、审判委员会职能的确定等方面需要加强分类指导。总之,处理好司法改革、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三者的关系,做到统筹安排、相互促进,才能保证把改革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干出成效。
赞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搞清楚:一是中国已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实现有法可依、各项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并不意味着已经进入法治状态,这只是为法治创造了必要条件;二是实现以制约公共权力为目标的法治之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着特定的规定性,其核心是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这是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重要构件的要义。 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应特别关注两点:一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关键是要实现法治;二是全面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与19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只重视“形式法治”“严格按法办事的行政”有重要区别。“形式法治”的本质仍是“法制之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并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从“法制之治”到“法治之治”的更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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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正在地里忙着移栽玉米苗的雷某全和雷某文,同时收到了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雷大爷直呼:“流动法庭到了咱村,两家人扯了差不多两年的皮,法槌一响,案子就结了!” 车外菜花黄,车内法槌响。前几天,在沙湾区人民法院的一辆巡回审判车里,随着主审法官姚红敲响法槌,一场因297米道路引发邻里纠纷的民事审判,在福禄镇燕子坎村村委会大院正式开庭。 令村民新奇的是,审判在一辆巡回车里进行。旁听的群众通过视频,同步收看庭审。5组村民郑安华看到,审判员、书记员、委托律师和原告、被告依次就座,法官正襟危坐,原、被告表情凝重。“这场面只有在电视画面上看到,没想到会出现在我们乡坝头啊!”
前不久,和一位法官朋友聊天。他说,过去形容一个法官办案能力强,爱用“胜败皆服”,而如今,要做到“胜败皆服”真是越来越难了。败者心气不顺、不服判决还好理解,胜者为何也满肚子怨言呢?这位法官说,打官司周期长,不仅花费时间,而且牵扯很多精力,一审、二审、执行全过程走下来,一个小案子也能拖上七八个月。就算胜了,也觉得身心俱疲。 有了纠纷,很多人首先想到打官司,这是法治意识的提高,是社会的进步。然而,在众多的纠纷化解手段中,打官司对程序的要求最严谨,对证据的收集使用最复杂,也最牵扯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如果所有纠纷都进入法院,势必影响司法效率,使大量矛盾淤塞。 实际上,近年来,多元化纠纷
据报道,湖北武汉某工地请来涉及讨薪维权的“模拟法庭”。对于广大农民工兄弟而言,工地上的“模拟法庭”,是一个便捷而难得的法律课堂,对于农民工深入了解司法程序,推动劳动争议中的理性维权,大有裨益。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问题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关注,但仍未能根治,极端事件也时有发生。恶意欠薪亟须更有效的治理,当然,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也有待引导。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权益受损时往往不会借助司法途径,更愿意依靠个人或集体力量对抗,这其实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不利。由于不能理性维权、借助法律定分止争,权利主张过程“剑走偏锋”,容易使得事态极端化,造成对农民工群体的“二次伤害”。 因此,提升农民工自身法律素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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