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问,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
公共利益是一切基本权利的界限。故而其也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而当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难题在于谁来主张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可知,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的算计者,因此,对于能够个人带来好处的利益是乐于去主张的,甚至是“据理力争”。 但是,对于个人之外的大多数人的社会利益,如果与个人无关甚至有害于个人,基于成本利害的算计,人们甚至政府都不会主张,甚至会反对。所以,只要是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就不应惧怕争鸣。您说对吗?各位网友、粉丝快“畅言一下”跟大家聊聊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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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法、有能力,那定有人愿意倾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下,才有学术的蓬勃发展。心胸宽广,在欣赏能者的同时不断省视自我,少些骄傲自满,去掉骄纵跋扈,乐于成就他人,以谦虚之心不断学习与探索。一句赞美、一声肯定或许是千里马前进之路最好的粮草。
公共是相对于个别而言的,根据《辞源》的解释,公共,谓公众共同也。那么,如何确定公众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根据地域标准,这是由德国学者Leuthold在《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提出的,即公益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换言之,这个地域或空间就是以地区为划分,且多以国家之(政治、行政)组织为单位。所以,地区内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足以形成公益。至于在地区内,居于少数人之利益,则称之为个别利益。第二种是根据人数标准,是由德国学者Neumann提出的,他认为,公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这个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就是公共的含义。换言之,以受益人之多寡的方法决定,只要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即属公益。
在日新月异的新时代,所有组织都渴求寻获创新者,为此我们必须倾注全力开展以培养具备共鸣能力的年轻创新者为目标的新型教育。唯有通过各领域的社会创新,我们才能剔除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诸如苦难、障碍以及不公等消极因素,进而构建起舒心且幸福指数较高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创新是我们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永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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