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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柔or刚?

发布日期:2013-11-21    浏览次数:2984

        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成立里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自此城管走上了历史的舞台。

       他们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社会环境和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监督辅助作用,但近年来,很多地区的城管执法工作十分不正当、不规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系列的执法暴力冲突,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也让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城管一词彻底由中性词转变为贬义词,与暴力时时挂钩。然而日前,四川安岳一位长相甜美的女城管在网络走红,摊贩们都说“她一笑,我们就乖乖听话了”。“城管女神”让大家看到原来城管执法可以不言辞激烈,可以不兴师动众,只需嘴角上那一丝微笑,就可以赶走暴力与冲突。柔性执法让城管散发人性魅力,与摊贩化解对立解决矛盾,让社会秩序柔性和谐城管执法该柔该刚,不容置疑但柔性执法还未普遍,你有什么好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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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参与  条评论

ojjjyuy2021-09-26

抱残守缺实则是坚持做人,是对为苍生说人话的《共绘网》别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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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YHG2020-06-18

一棵青木:2020年,文明城市建设12周年之际,地摊小贩的命运再度发生了转折。 这一年,新冠病毒出现了,全球经济遭到了重创,多个国家的经济和生产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中国是世界上防治疫情做的最好的国家,但依然被外国恶劣的经济形势所冲击。 国家决定不设GDP增长目标了。 国家决定出2万亿补贴基层了。 国家决定大幅度削减中央开支了。 但这些还是不够。 中国有近亿人是灵活就业群体,也就是俗称的自由职业者。 你给中小微企业减免税收,他们拿不到好处。 你让银行放贷款,他们也拿不到好处。 你让市政府补贴消费券,他们还是拿不到好处。 偏偏这些人生活最困难,最需要帮助,受疫情的冲击最大。 但政府的种种政策,均鞭长莫及,无法覆盖这些人。 不过对这些人来说,只要允许他们卖鸡蛋灌饼的小推车上路,就能让他们养活自己一家人。 于是,我国果断推翻了之前的政策,大力提倡地摊经济。 段子手们又开始调侃城管了,不过是从另外一个角度。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地摊小贩是城市里生活最困难的一批人,出地摊是生活无奈的选择,而不是什么发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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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ct2019-10-11

严格执法程序,使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疏忽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即损害了单位形象又在市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1.不颠倒法定程序;2.具体的行政行为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不能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送达形式);3.按规定的方式完成行政执法(如:主动表明执法身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取证后处理,不能先处理后取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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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2019-08-21

城管执法必须刚柔并济,柔性执法让城管散发人性魅力,与摊贩化解对立解决矛盾,让社会秩序和谐。刚性执法让城管震慑住摊贩,减少秩序混乱的情况,二者结合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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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慈2018-08-28

不文明的、粗暴的执法方式即便能取得一时的执法结果,却会令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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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慈2018-08-28

,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拒绝粗暴执法。这是赢得执法对象的尊重和信任、实现执法目标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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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妮妮2018-08-08

该出手时就出手啊,城管无论刚柔,只要合理、公平公正的执法就好了,当然如果能够和民众和谐相处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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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彦楠2018-02-26

无论是从维护城管公信力的需要出发,还是从把权力关进笼子、接受公众监督、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保护城管依法执法、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需要出发,城管执法都有必要允许群众拍照,习惯在公众的围观下执法。同样,面对公众的质疑,城管也应该有能力自证清白,而不是不允许群众拍照,抢夺拍照手机,发生原本不应该发生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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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2017-08-25

长期以来,城管执法,总是不习惯在公众围观的镜头前执法,只要发现有人拍照,就会抢夺拍照手机,进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殴打拍照群众,这实际上是不习惯接受公众的监督,其本质是拒绝接受群众的监督。因为不允许群众拍照,所以很容易被“不明真相”的群众误伤,被谣言遮盖真相,损害城管的公信力,让城管百口莫辩。无论是从维护城管公信力的需要出发,还是从把权力关进笼子、接受公众监督、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保护城管依法执法、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需要出发,城管执法都有必要允许群众拍照,习惯在公众的围观下执法。同样,面对公众的质疑,城管也应该有能力自证清白,而不是不允许群众拍照,抢夺拍照手机,发生原本不应该发生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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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胥引2014-06-09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对一项具体政府职能作出规定,足以说明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已严重到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也说明了城管执法改革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目前,城管部门的努力与人民群众的不满形成强烈反差,足以说明城管执法存在制度上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已非城管部门自身所能解决,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思维,全面分析城管执法所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城管执法存在的制度缺陷   立法层面存在制度缺失。城管综合执法是全国普遍做法,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但是,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进行规范。城管执法只能借用已有实体法进行,即所谓的“借法执法”。其结果是城管“集中什么处罚权、借用什么法”的问题并无明确规范,给予地方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首先要在制度上加以突破,通过制定专门的城管执法的综合性法律或法规,在四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明确综合执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城市管理的宗旨,及与其他基本法或实体法的关系;二是规范城管执法主体,包括职能定位、执法范围和相应权力、人员编制、领导体制、内设机构等;三是规范与专业部门法律关系,包括冲突解决方式、协调沟通程序、责任分配等;四是规范城管执法的运行与监督,包括执法手段和方式、执法程序、保障机制、监督考核、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可否借法”“谁来借法”“如何借法”和“规范执法”问题。   执法层面存在制度缺陷。首先,横向上,城管执法与专业部门法律边界不清,权力交叉,造成“有利的事抢着管,没利的事没人管”的局面。纵向上,上下级执法职能重叠,同一件事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造成执法不作为或滥作为,形成执法灰色地带。   因此,必须在执法体系上统筹规划,加强横向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在法律供给、法律适用和执法监督方面优势,为城管执法提供制度支持;将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建立以区县执法为主的全能执法队伍;给予行政执法更多法律工具保障。 二、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服务社会进步   经济社会发展催生各种利益并迅速发酵,产生两个落差:一是政府设置过多“高档、大气、国际化”标准与现实管理水平之间的落差;二是公民社会个人利益不断增长与政府提供资源之间的落差。“两个落差”导致违法事件持续增多,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   因此,必须整治执法环境,而整治执法环境前提是跳出“为执法而执法”的思路。首先,从城市管理理念上加以改革,坚定树立“为人民管城市”而不是“为城市管人民”的理念。其次,对城市管理标准重新定位,在与人民群众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城市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全新的管理标准。再次,按照综合治理和改革的思路,发挥两个作用,即公权力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私权利自我保障的作用。变城管执法“单打独斗”为综合治理,通过权力和权利来维护城市公民合法权益。   城管执法队伍素质亟待加强。城管执法内容不断增多,据统计,城管执法涉及300余项具体事由,根据行政处罚法,每一项执法必须有执法人员2人以上,面对每天发生在城市的众多管理事项,执法力量明显不足,已成为客观事实。而受到编制、财政等限制,各类城管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大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已是普遍现象。而这类人员普遍缺乏法律和专业知识,执法素质偏低,极大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形象。此外,《公务员法》中规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但此类公务员适用范围和条件等还没有具体规定,而这种滞后,也不利于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性管理。   因此,必须打破部门利益,调整执法力量结构,进一步削减专业部门执法力量,加强城管综合执法力量。做好清理城管部门临时工作人员执法工作,加强一线持证执法人员数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依规加强城市网格化管理,为城管执法提供基础保障。培育社会管理力量,扩大群防群治工作范围,不断规范城管执法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往往力不从心”,城管执法问题很好地诠释了此意涵。现存的问题有些是可以通过城管部门自身改革加以解决,如程序上规范等,但更多的问题单纯靠城管部门自身改革难以解决。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既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执法上的问题,还有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上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全面改革的思维和综合治理的方法,才能扎实推进,完成改革重任。(转载:赵斌《城管应跳出“为执法而执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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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此间2014-07-17

 由于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流动摊贩难以获得合法身份,一直处于监管的尴尬地带,这也成为小贩与城管矛盾冲突的根源。日前进入广东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拟对食品类小贩实行“划区域、划时段”管理,赋予该群体合法经营权利。   应当承认,流动摊贩究竟该如何管理,的确没让人少伤脑筋。如何拿捏平衡好市场需求、摊贩生计以及市容市貌之间的关系,对于管理者而言,也向来是不小的挑战。只不过,当流动摊贩被一刀切地视作“非法经营”,甚至与城市管理完全对立起来,显然是个误区。这一点,从多年来的国内对于流动摊贩的严打策略及其尴尬效果,已不难得出结论。   可见,对于流动摊贩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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