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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应建立健全每个人的数字资产储存与应用,即区块链云服务总平台,为将来全民智能化打下坚实基础,但个人隐私须加以保护?

发布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4494

  

          云计算是在2007年第3季度才诞生的新名词。但短短几年就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不亚于IT业中的又一场革命。云计算是虚拟化、效用计算、将基础设施作为服务、将平台作为服务和将软件作为服务等概念混合演进并跃升的结果。而云服务平台是网络发展历程的重大突破。可使网速较传统服务器性能有大的提升。

  

           我们知道,云计算便意味着计算能力也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流通,就像煤气、水和电一样,取用方便,费用低廉。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的。所以才有了手机银行、支付宝等。考虑到如今支付的多样化,《共绘网》建议:各国应建立健全每个人的数字资产储存与应用,即区块链云服务总平台,为将来全民智能化打下坚实基础,但个人隐私须加以保护。对此,您又有何看法呢?请在此畅所欲言吧!毕竟每个人的观点,都是一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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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福增2021-10-24

互联网世界,智能手机如同土地,用户像地主。休闲时间如同水和肥,用户像辛勤的农夫。认识到这两点的用户,持续分享,会影响10倍的新用户认识到这两点。新用户会继续行动…最终所有人都发现这两点。租种用户土地的科技公司会发声明:以80%的永久收益换取永久租种权。 这为双方带了的好处:一,用户帮科技公司建立了牢不可破的防火墙,不需要再担心被颠覆,可以专心去搞更进一步的研发与创新。二、科技公司员工远离996和加班,获得金饭碗。三、用户变成科技公司的大股东,利润再投资,可以把用户的消费盘活,变成超级资本!使用户轻松控股智能化,并被自己的后代继承。 一言蔽之,用户发现与承认自己的价值是开启未来的基础。内卷icon如何破解? 人人就两种身份,生产者和消费者,生产者说服消费者很难,因为他不知道消费者的真正需求,所以只能盲目的投资,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为了生产而生产,为追求利润,必然恶性竞争!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大量的浪费!市场成本不断推高,这是造成内卷的根源。 但是消费者找生产者很简单,消费者把自己的需求告诉生产者,按需生产,节约大量的成本。而且能够解决生产者的融资问题。消费者只需把自己的另一个身份生产者说服内卷即可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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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wqs2021-07-27

数据安全治理的基础要求就是摸清被保护的数据资产。只有摸清数据资产底数,才可能对数据进行全面的、细粒度的安全管 理。比如,为了判断系统中数据是否获得了有效地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在系统中特定数据如何被存储、存储位置、配套安全策 略、业务内容及范围以及用户访问数据权限等。 数据资产梳理的关键技术首先是数据发现,即确定数据的存储分布状况,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的规则,对数据打标签,形成完 整的数据资产视图。这类技术可以大大降低数据资产梳理过程中的工作量,有助于对于数据的安全死角(比如数据处理过程中的 中间数据、敏感数据)进行扫描,解决数据安全管理“灯下黑”的情况。在数据的存储分布情况的梳理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数 据访问、流动、共享进行梳理和分析,形成数据访问、传输和共享的流图。 结合安全合规策略,数据资产安全分析还可以对数据合规风险进行更全面的评估,判断数据是否已经根据特定合规的要求得 到了有效的保护。对于存在风险的数据,可以结合检测和响应的能力进行修复。(内容来源丨华为、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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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谷声声2021-05-03

原来中国的基本细胞是“企业”。社会上的每一个“需求”和“供给”往往都是由企业对企业所完成,而今后中国的基本细胞是“个人”。供需双方很多都在个人化,中国的社会结构将越来越精密细致。可以做一个这样的比喻:如果中国经济是一场血液循环,那么今后它的毛细血管会更加丰富,输送和供氧能量会更加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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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纷纷2021-01-02

中新社记者:民法典规定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是大家也经常开玩笑说:“我去世之后谁来还我的‘花呗’?”就数字遗产的问题,民法典似乎还没有关注,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权威专家孙宪忠: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资产的规定,是我们社会很大的一个进步。数据资产其实都是真金白银,只是没有像我们手里掌握的纸币或者转化成现实中的动产、不动产一样,它是在另一个空间里真实存在的,像微信上的资产、支付宝或者是其他资产。民法典这个规定很有意义。 为什么没有把它再写的更细一点?立法的时候我们也进行了讨论,结果大家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就把这些问题留到将来的法律规定。 虚拟财产,情况更复杂。首先,虚拟财产中间有一部分可能是财产,但是有一部分可能不是财产。财产是现实的一种存在,比如“花呗”,它就是真实的财产,但是有些人玩游戏,一个大刀长矛(游戏装备)可能就不是资产,只是玩(游戏)的时候积攒的成绩而已,这个不能消费,它可能只是一种精神上的爱好。所以还要更加细致地区分。 我们期待着未来立法对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发展。虽然我们已经进入到(数字)社会,但这些领域的问题,现在真的还不好给它总结出来一套系统的规则。但法律能够先把它规定出来,这就不错,揭示了一个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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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艺2020-12-09

喜欢《共绘网》说事,严格管理,国家管控,国家安全至高无上,不能出半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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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2020-11-13

事实上,“数据资源产权”被大平台独享,是它们维护垄断地位的关键。而这些大数据,是消费者集体创造的,只是被大平台独家抓取了而已。没有“数据”,就没有“算法”。 “渠道+数据+算法”都被垄断,普通人将永远成为大平台的“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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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DRD2020-10-23

启动建立国家的数字联盟以协调与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相关的战略,建议以数字峰会开始。并利用提出的用于人工智能合作的蓝图来评估和识别相关领域以深化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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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思2020-09-30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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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GRGR2020-08-13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在全体成员国实施统一的数据保障规定。英国已参照该条例改革其数据保障法例,所以实际上已套用了条例内的严谨规定。 在过渡期间,《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继续在英国适用。一旦过渡期在2020年12月31日结束,英国便不再受《通用数据保障条例》规管;但是,该条例将作为英国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而纳入英国法律,并就英国的情况对条文进行调整。 将会负责执行英国《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的机构,即英国资讯专员办公室(ICO)表示,在过渡期结束后,核心的数据保护原则、权利和义务不会有多大改变。欧盟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仍直接适用于在欧洲营运、为欧洲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控在欧洲的个人行为的公司。此外,如果英国以外的控制人或处理人对数据的处理活动涉及向英国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控在英国境内发生的个人行为,那么就适用英国的《通用数据保障条例》。 虽然如此,就《通用数据保障条例》而言,英国脱欧却可能引起合规问题。在过渡期后,要是英国硬脱欧,相关问题会否透过订立数据保障协定解决,这一点仍是未知之数。 现时的情况是,英国一旦离开单一市场后(即过渡期后),就国际数据传送而言将被视作「第三国」。原则上,根据《通用数据保障条例》规定,任何人士若要把个人资料由欧洲经济区传送到其他地方,目的地必须为在保护个人资料方面已获认可达到足够水平的许可清单国家,例如加拿大、日本、瑞士及美国。 英国正争取欧洲委员会作出充分性决定(adequacy decision),以维持欧盟与英国之间个人数据的持续自由流动。2020年3月13日,英国发布关于充分性讨论的解释性框架,概述英国的综合法律框架,强调可提供高标准的数据保护。 然而,英国目前不在该清单之列,且有关方面也要一段时间才能确定该国已为个人资料提供充分保护,继而列入许可清单。目前来说,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若管有受《通用数据保障条例》监管的数据,便应为资料当事人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弥补英国成为第三国后出现的数据保障缺口。这些保障措施可以是订立具约束力的企业规则或标准合同,包括欧洲委员会采用的数据保障标准条款。例如,商家若要把涉及欧盟居民的个人资料传送到英国,便应采用上述的数据保障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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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钻菊2020-07-18

数字经济全面铺开之后,我们每个人的行踪都会在掌控之中,一言一行,一踪一迹都会被记录下来,包括我们的收入来源/个税/账务往来等等,都会一清二楚的记录下来。这时任何人想做或者在做坏事,都会被随时发现,及时进行阻止。当然每个人做的好事也会被精准记录,用于我们的个人信用的累计,未来信用才是一个人最大的财富。 正所谓“举头三尺有神明”,这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再是一种信仰,而是一张无形的大网,将我们笼罩,于是我们除了老老实实做一个好人,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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