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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犯照片是否应该网上公布?

发布日期:2013-12-17    浏览次数:2431

  

        因为害怕任职期间政绩受到影响,现在很多地方的政要们热衷于封堵案情,抵制媒体。殊不知,他们封闭的是群众的合法知情权是群众的合法参与权,他们封闭消息的举措实质上是在帮助那些犯罪分子畏罪潜逃,严重些就属于窝藏罪犯。而如果在每次重大案件发生之后,地方政要们能果断决策让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在网上公布通缉犯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利用各种媒介给罪犯布下了一张天罗地网,让他无处逃遁从而帮助快速破案,也能使群众了解事件来龙去脉,警惕身边可疑人员,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这样两全其美,为何不进行通缉犯信息公开呢?你觉得要不要在网上公布通缉犯的照片?这样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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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杰忠2022-06-22

小编整理的真好!全国需要持续反腐扫黑!常扫不懈!扫黑除恶,已成中央纪委监委以及各级纪委监委重头戏。只有打掉保护伞,才能维护来之不易的局面,把工作推向纵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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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ing2014-06-04

1870年12月,意大利帕维亚监狱的医生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由此龙勃罗梭欣喜若狂地认为,他揭开了犯罪人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从而提出了令他声名鹊起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人在体格、心理方面均异于常人,犯罪人是正常人的退化,也就是返祖现象,而且具有遗传性。现在看来,这个理论是多么的幼稚。然而真相显然不是这样的简单。今天,即使你的邻居可能就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但依然没有人能够全面揭开犯罪人及原因的神秘面纱。   犯罪的原因各种各样,每个研究刑法的人、研究犯罪学的人都在试图寻找产生犯罪的原因,以图减少犯罪的发生。然而犯罪如天女散花,杂乱而无规则,唯一的规则就是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人当中,有恶贯满盈、穷凶极恶者,也有曾贵为一方诸侯,可谓聪明绝顶者,更有善良无欺者,甚至有不敢杀死一只蚂蚁的人,却成了致他人死亡的凶手。当然,对于那些善良无欺、手无缚鸡之力却犯罪的人,刑法依然不会网开一面。   我绝不是在谴责刑法的规定,因为刑法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保护值得保护的法益。我是想说,犯罪远比你想象的简单而普遍。你贪图蝇头小利,以为没人注意,或者一时疏忽违反交通法规,不小心可能就成了犯罪人。在这个社会里,你随时都可能触犯刑法。   面对如此可能随时让人身陷囹圄的社会,我们该如何面对?我的答案是:规范保障安全。一个笑话说:一人和学法律的人走在一起,学法律的人让他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他问为什么,学法律的人告诉他,走斑马线被撞死的话获赔的钱多。虽然在外行人看来这是多么的可笑,但这是现实。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到规章,每一个规定的本质都是归责。在风险社会,你没有办法将风险降为零,但你遵守规则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即使在你遵守规则的时候遭遇了风险,你也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而由不守规则的人承担风险。(转载:知法者言《每个人都可能是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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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o2014-05-10

刘先生乘坐公交车时无意间拍到了完整清晰的小偷行窃过程,朋友将视频发到网上后,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有谴责的,也有力挺的。 赞扬的人称,“如果人人能用如此方法取证,小偷定会减少,剩下的交给警察去办”,“拍出来就能找到这人,相信失主的损失会弥补回来的,给拍摄者点个赞”;谴责的人称“你怎么不提醒或者挺身而出呢?”“看着小偷行窃,能淡定地拍摄行窃过程并看着小偷离开,失主会怎么看?拍摄者是怎么想的?”到底孰是孰非,恐怕得具体分析。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在网上曝光小偷行窃过程,会不会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和肖像权利。对于小偷来说,这种公然行窃的行为是没有隐私权和肖像权可言,对他的面部等的曝光,不存在任何侵权问题,但注意不能误将他人的其他合法行为当作行窃行为而进行曝光,否则就可能存在侵犯他人的隐私和肖像权。另一方面,对于失主和其他旁观人员而言,则存在隐私和肖像权的问题,网友不能随意曝光他人的隐私和肖像。因此,在网上曝光小偷行窃过程时,最好能在失主和其他旁观人员面部打上马赛克,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当然,对于网友们来说,争议最大的是,拍摄者为何不见义勇为,直接看着小偷离开?首先我认为,这位网友能将小偷行窃过程拍摄下来,并在网上公布,本身就是一种义举,值得赞扬。因为,拍摄下来并在网上公布,有两点好处,一是将小偷作案过程公布,让其他公民提高警惕,减少损失;二是给失主和警方保留证据,便于今后抓获小偷。至于这位网友为何当初不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抓获小偷的行为,我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据这位网友称,他当时还不敢确定是小偷在行窃,就用手机拍了下来。他说,尽管他很努力拍摄这个过程,但是男子的动作很隐秘,在拍摄过程中他并没有清晰地看到男子偷出东西的动作,直到拍摄完视频,仔细观看后才发现男子从女乘客包内取出了一件东西。他又说:“如早知道偷窃,我会冲上去的”。 其实,即便这位网友当时是看清了小偷的行窃过程,是否必须挺身而出,也要区分情况,不可进行道德绑架。如果这位网友的确有能力制止犯罪,而小偷又是一人且没有携带凶器,他挺身而出,是值得赞赏和鼓励的。但是,如果对方人多或者携带凶器,网友没有站出来也无可厚非。而且,就是挺身而出,也不一定要直接站出来制止,也可以像民警提醒的那样,“可以通过巧妙的方式提醒失主,或者装作熟人与被偷者打招呼,或者联合朋友一起制止盗窃。”民警还特别提醒,普通老百姓遇到类似的事件,不能盲目往上冲,盲目打抱不平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伤害。不过,最重要一点是,不管事发当时有无挺身而出,但在拍摄了行窃过程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小偷。(转载:杨涛《网上曝光小偷行窃 该不该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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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ua2014-02-27

我觉得要在网上公布通缉犯的照片。一个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政府公安机关才会对其进行通缉。在下个危险事件发生之前,我们可以对其进行网上公布其照片,这样子有助于我们防范于未然。虽然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隐私权,但是权利与义务与义务是对等的。也是在他侵害了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剥夺了他自身的隐私权,这对他或许有些许的不公,可是对于社会确实有了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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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梦路上2014-01-09

我认为如果个人身份证上加注犯罪记录标注,则将会加大触犯法律人员的违法犯罪成本,使他们不敢犯也怕犯,对预防犯罪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所以,宜早不宜迟,这样将来警力和摄像头也会越来越少,有利于节约公共和各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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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iceliao2013-12-25

我非常赞同在网上公布通缉犯的照片,特别是A级罪犯。如文中所说的,利用媒体给罪犯布下一张天罗地网,使群众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警惕身边的可疑人员。虽说在网上公布通缉犯很大的可能性会让罪犯知道然后变装潜逃,但是这只是罪犯的最后的挣扎而已,最后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群众、警方的联手打击,必将犯罪分子弄得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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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赫2014-10-29

10月17日,湖南华容县公捕公判大会在东山镇召开。会上,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开宣判。县四大家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出席会议,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据悉,今年上半年,华容县信访维稳工作排在全市第一名,民调工作排在全省第29位,继续保持“全省平安县”荣誉称号。 公开拘捕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然后让他们挂着牌子站在“囚车”上游街——这种震慑犯罪的旧有仪式,直到今天仍然屡屡见诸报端,实在是一件很令人费解的事情。比如在湖南华容,历年来就曾多次召开公捕公判大会,俨然已成“保留节目”。 殊不知,早在26年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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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ice54032013-12-19

公布嫌犯照片是涉及群众权利,社会道德以及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应该全面考虑。一方面,公布嫌犯照片能够大大提高案件破解效率,不但节省了政府财力物力,还培养了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事件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网上公布嫌犯照片直接伤害了嫌疑犯的人身隐私权,并且伤害了嫌犯洗心革面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权利,从社会道德方面考虑尚有欠缺。因此,保障群众知情参与虽可贵,人权隐私道德价并高,人肉搜索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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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我认为通缉犯的照片不应在网上公布,因为我觉得通过在网上公布通缉犯的照片而帮助快速破案是以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为前提的。每个人都有合法的肖像权利,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也有自己的自尊和权利。如果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侵犯犯罪分子的肖像权而侦破案件,则是在犯法的前提上,冠冕堂皇地维护正义。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合法的侦查技术手段侦破案件,而不应该借助该途径,撒大网,捕捉犯罪嫌疑人。此外,在网上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还将伤害犯罪分子的家人,这是极为不人性化的一种方式。故而,我反对在网上公布通缉犯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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