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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位律师?

发布日期:2014-02-27    浏览次数:2309

  

         近日两位著名律师在网络公开争议,涉及如何定位律师与国家法律和政治发展等观点。现在的中国一直提倡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律师作为法律系统的一份子,应该享有一定的地位,人们尊重法律的同时也要尊重律师。除去专业知识外,他们以争辩为基本的工作方式,不以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是以自己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尽可能还原真相解决问题,注重利益平衡和对立面的妥协。然而,事实上,律师群体不仅经常受到人们恶意抨击,而且所表达的意见并不被法官重视,近几年暴露出来的若干重大冤案,媒体披露律师都曾提出反对意见,可惜法官置若罔闻。一个国家如果要依法治国,律师必须被看重被尊重你怎么定位律师?这个群体在依法治国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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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至简2022-05-06

辩论赛律师。促使我来写庭辩经验的另一个动力,来自于庭审。两年前,我和尊敬的李中伟律师在广东开庭。他属于那种住在五星级宾馆,都要出去找馒头的人。他是山东人,每天六只馒头,就能精力充沛地和人讨论复杂的案件。 这个案件,检察院显然起诉错了,——后来他们撤诉了。出庭的两位检察官,基于职业身份,发表了支持公诉的意见,但两位年轻的检察官,对于无法回答的问题,并不狡辩,体现了法律人应有的稳重。反倒是所谓“被害人”的两位代理人,虽然理屈,但词不穷。声音高亢,语速极快。她们长篇大论,但明显没有吃透案情。她们发言结束完后,我低声对李中伟律师评论说:“她俩这是天马行空啊。”李中伟律师说:“这就是辩论赛律师。”我问他:“此话怎讲?”他说:“就是自说自话,不讲理啊。” 他的评价使我想起法学院的辩论赛。各地的法学院,都会举办辩论赛,这是法律院校的盛事。我曾经几次被邀请作为评委,但我确实不欣赏他们的辩论模式。设定一个是非不定的辩题,正方四人,反方四人。因为要给评委留出时间,留给辩手的时间极为有限。通常一辩只有三分钟,其余辩手时间更短。由于辩题并不依据真实的案件,而是选择社会热点话题,没有证据可供展示,也很少有法律条文可供援引,辩论赛时常沦落成书本知识的展示和演讲口才的表演。辩手们语速极快,旁听的人稍微走神就很难跟上节奏。往往台上热火朝天,台下的人却不知其所以然。又因为辩论赛通常不归纳辩论要点,正反双方,各说各话,令听者一头雾水。 有一次,我作为嘉宾,发表评论说:我确实没听明白,大家在辩什么?可能我反应慢。真实的法庭,不是这样的。法庭的语言,是沉稳而缓慢的,方便书记员记录。重要的是,要方便旁听的人——要假定他们对案情一点不了解,明白事理并支持你。法庭辩论不是演讲,激情四射而无理据。法庭要围绕着证据和法律说话。与其话语滔滔地说上半天,不如直接上证据和法条,堵住对方的嘴巴。这样的辩论赛会误导大家。我评论之后,台下掌声如潮。看来,我说到大家的心坎上了。 法学院举办辩论赛,当然是必要的,但我认为,模拟法庭更重要。我的建议是,最好找到真实的案卷,并请资深法官主持辩论,而不是请明星或者没有司法经验的学生或老师主持。时间虽然可能更长久,但会更真实,更有益。(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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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2020-03-27

诉讼不一定赔偿,但可以让世界了解真相---病毒发源于美国,美国政府在秘密研制基因化学武器,美国病毒实验室泄露了病毒,美国政府隐瞒了真相,美国政府嫁祸中国,美国病毒祸害了全世界。美国政府应向世界人民道歉,并向世界人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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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HGGR2020-03-26

说明:本民事起诉状为抛砖引玉之意,望更多律界同仁发挥聪明才智、共同发声,疫情当前、团结一致,为维护我国正当权益作出绵薄之力!武汉加油!中国加油!《民事起诉状》原告:梁旭光,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工作单位为湖北ABCD律师事务所,职务主任。 被告一:美国联邦政府,法定代表人为唐纳德·特朗普,职务总统,联系方式为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701室美国驻武汉总领事馆,电话027-8555-ab91。 被告二: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法定代表人为罗伯特·雷德菲尔德,职务中心主任,联系方式为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701室美国驻武汉总领事馆,电话027-8555-ab91。 被告三:美国国防部,法定代表人马克埃斯珀,联系方式为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701室美国驻武汉总领事馆,电话027-8555-ab91。 被告四:美国军事体育理事会,联系方式为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701室美国驻武汉总领事馆,电话027-8555-ab91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15万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公开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应针对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将新冠病毒称为“Chinese virus”的行为,道歉内容须经原告或法院确认后予以发布; 4.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2020年3月期间,被告一美国联邦政府及被告二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明知流感患者中存在感染未确定类型病毒(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故意对外以“流感”名义披露错误公共卫生信息,以掩盖本国出现2019新冠病毒疫情真实情况,并放任其传播蔓延至全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就是因此受损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因本次疫情,中国地区尤其是武汉这座城市原有的运行、生产、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原告作为武汉市民亦深受其害。以上被告的种种逃避通报、隐瞒真相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世界疫区人民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具体侵权事实说明如下: 一、根据被告二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官网公布的截至2020年3月7日的每周《美国流感监测报告》的报告(以下简称“美国流感报告”)显示,从2019年9月起截止至2020年3月的美国流感季,美国至少有3600万人患上流感,37万人因流感住院,2.2万人因流感死亡。与往年相比感染及死亡人数畸高。 二、2020年3月11日在美国众议院监督委员会就新冠肺炎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被告二美国疾控中心负责人主任罗伯特·雷德菲尔德亲口承认:在美国,不是每个城市、每个州、每家医院都有新冠肺炎监测系统,实践中一些“流感”死者实际上感染的是新冠肺炎病毒。此表明美国以所谓的“流感”或“超级流感”为名,掩盖大量因新冠病毒人员死亡的事实。基于美国至今仍未公开所称“一些”死亡人员的具体数量,原告有理由认为从2019年9月开始直至2020年3月期间以美国所谓“流感”统计死亡的2万人全部是新冠病毒死亡,并且亦有理由认为在3600万感染所谓“流感”、37万人因所谓“流感住院”的人员当中存在大量新冠病毒患者。 三、由于被告二美国疾控中心所谓名为“流感”实为新冠病毒的死亡病例是从2019年9月开始统计,结合上述第二方面事实,原告认为美国新冠病毒死亡病例早在2019年9月就已经在美国本土出现。相较于中国武汉2019年10月18日举办的世界军人运动会更早,足足早了一个半月有余。 四、自2019年9月美国出现新冠病毒死亡病例及大量名为流感实为新冠的患者开始至美国时间2020年3月11日首次公开承认止,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一美国联邦政府及被告二美国CDC故意隐瞒新冠病毒死亡病例,并将其归于流感,没有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六条“每个缔约国应当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卫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并按决策文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等规定,及时如实向世界卫生组织进行通报。使世界各国放松警惕,使中国政府不能对美国来华人员采取适当的边境检验检疫及防控措施。 五、2019年10月18日恰逢武汉举办世界军人运动会,由于被告一及被告二对自身国境内出现新冠病毒事实的故意隐瞒,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所属的武汉市无法对从美国疫区入境的由被告三美国国防部及被告四美国军事体育理事会负责的美国军运会代表团(官员、技术官员、运动员)进行特别的身体检验检疫,进而导致将病毒传染至武汉地区,致使武汉地区在武汉世界军人运动会2019年10月27日闭幕后当年11月初出现首例新冠病毒病例,并于2019年12月开始在武汉市区一些美国代表团下榻若干酒店及军运村(每个接待酒店中都有美国官员、技术官员,下榻酒店主要集中在华南海鲜市场区域周围,运动员在军运村)附近出现一定数量病例,更是于2020年1月中下旬开始在汉口片下榻酒店区域集中爆发,并随着中国一年一度的春运返乡走到全国。为此美国的故意隐瞒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在武汉出现疫情后,中国政府积极向世界卫生组织及世界各国进行通报,并以牺牲武汉经济发展、武汉人民出行方便的巨大代价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以切断病毒传播链为目的的防控措施,而在此情况下,被告一美国联邦政府和被告二美国疾控中心仍然隐瞒真相,并堂而皇之公开将新冠病毒轻描淡写的界定为一场“流感”,并且害怕隐瞒行为暴露,在美国本地仅仅采取“必须具备明显感染症状+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过”条件同时具备的消极标准来进行新冠病毒检测,证实了其不作为的主观故意及隐瞒美国疫情实际状况的真实意图。 七、作为被告一美利坚合众国象征性的元首和领袖,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于当地时间2020年3月19日美国华盛顿白宫出席美国疫情记者会时公开将新冠病毒称为“中国病毒”(the Chinese Virus),不顾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官方命名决定,违反《世界卫生组织命名新型人类传染病的最佳实践》中“在疾病名称中应当避免的术语包括地理方位(比如中东呼吸综合征、西班牙流感、裂谷热)、人名(比如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病、恰加斯氏病)、动物或食物种群(猪流感、禽流感、猴痘)、涉及到文化、人口、工业或职业(如军团)和可煽动过度恐慌的术语(如不明、致命、流行)”原则,将病毒与中国进行关联,造成歧视,发挥了错误引导作用,对中国及中国人民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贬损效果。作为中国公民之一员,原告认为被告一美国联邦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白宫发言的行为代表着被告一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八、美国出现的新冠病毒疫情对武汉新冠肺炎患者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截至3月17日24时,武汉累计确诊病例50005例,累计死亡病例2490例。这些都是血淋淋的生命及痛苦,除原告本诉外,全体武汉新冠病毒患者及家属都将继续保留追究四被告责任的权利。 九、经中国政府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起,武汉市全市封城,企业单位停工停产以防控新冠病毒的传播,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失去正常的收入来源,经济损失巨大,四被告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理应赔偿损失。 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尽管作为国际法的国际惯例,但其亦受到国家对等原则的约束,并且被告一并未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以在原告对于四被告赔偿责任追究权利亦应当得到对等保护。综上所述,四被告对“新冠病毒”以“流感”名义披露以欺瞒大众、信息不公开等行为导致新冠病毒疫情全世界蔓延传播,其中受害区域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并且被告一将“新冠病毒”与中国及武汉人民进行故意污名化联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健康权、财产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此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梁旭光。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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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2020-03-26

中国律师不能当鸵鸟,必须反击一下流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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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jfjfjnd2019-12-04

德国哲学家尼采有句名言:“没有真相,只有诠释”。你以为你看到了真相,其实你看到的未必是真相,只是看到了某些人希望你看到的东西而已。 法律人都知道: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试图用他们获取的法律事实来解释客观事实,由此自以为获取了事实真相。而往往由于其所处角度、视野和主观等因素所限,其所获取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冤假错案。 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律师便被派上了用场。律师的参与,使得法官在获取法律事实时增加了纬度,从而为其接近事实真相增加了理论上的空间。但现实的问题是:律师的“忠言”往往会“逆耳”,而这些“逆耳”的声音常常被法官束之高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法官将律师“驱逐”出法庭的令人尴尬的局面。 看来,如何做到“忠言”而又不“逆耳”,是律师们需要一生去探索的艺术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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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秋2019-08-26

律师(lawyer)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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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鹭2019-08-22

就"律师 "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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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弋2018-07-30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基于履行职责需要扮演不同的角色是很正常的,为受害的弱势群体维护权益并非意味着律师是天使,为坏人辩护并非就意味着律师是魔鬼。在西方人看来,律师游离于上帝和撒旦之间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律师的职责定位认识错误,媒体、公众甚至大量的法律人对律师的观念都是扭曲的,让人感到悲哀。部分上访的人认为律师是万能的,什么问题都能解决;部分人对律师代理案件要收费感到不理解;部分人对律师为坏人辩护感到不理解;部分人请律师后案件依然败诉了就认为律师没起作用等等大量的错误认识。在这里必须明确: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法律和事实,律师也是要吃饭的,坏人或理亏的人也享有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不是万能的、不能颠倒是非黑白,律师收费是必要的,律师为坏人辩护也是正常的、律师代理案件败诉也是正常的。律师不代表正义,也不是正义的化身,但是律师必须追求正义。律师追求正义正是通过在一个个案件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来法院审判程序的公正,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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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国2014-11-27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中国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其中律师队伍必将扮演重要角色。前一段时间,由于很少数的律师或以维权律师名义做事的人与政府发生复杂而尖锐的对立,产生了很负面的综合影响。他们塑造了公众对律师界的“政治兴趣”的印象,并进一步误导不少人对律师“死磕”的看法。   我们先要抛开那些极端例子谈谈。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辩护中较真,这本是律师的天职。律师这个群体的存在就是法律的制度安排,他们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很多时候不会对公安和检察院的意见顺着说,而是要唱反调,要穷尽法律赋予他们当事人的程序性和实体权利。律师通过较真,通过尽最大力量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权利,捍卫中国法律体系的完整。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是中国公检法系统的天然监督者,是法律为人民公安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安排的“对立面”。   对律师们总是这样“较真”,中国社会显然还没有完全适应。尤其是当这种较真擦了政治的边时,政府部门和传统力量很容易产生警惕。这是个需要妥善对待的现实,避免它的无限发酵,需要全社会的耐心和智慧。   律师们要求的权利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他们很少有人要求法律规定之外的东西。一些尖锐冲突的发生,反映出中国还缺少处处做到有法必依的实际能力。往往是政府或其他主导性力量强调现实情况,它们在很多时候是真实的。而律师们强调法律条文不折不扣的执行,这造成双方博弈当时的痛苦,尽管后来看,它们往往客观上推动了中国的进步。   为全面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政府和律师界相互更好的沟通和理解十分重要。各地官员都应更了解律师职业的本质,不要因为律师一搞敏感的维权案子,就觉得他们是“与体制作对”。那样的话,我们会长期在对待律师工作的问题上不得要领。   从根上讲,律师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维护者,因而他们也应被看成是体制的维护者。各国的情况表明,律师群体在多数社会里都是政治上的“保守派”,极少有“造反派”,当局与律师界沟通的质量,往往是社会和谐程度一个有分量的指标。   当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同时想说,律师界要获得全社会更高的政治信任,除了政府要多理解他们,这支队伍自身的一些言行、他们与公众的交流方式也有诸多值得调整之处。前一个时期,确有个别律师的行为超越了公众对这个职业的通常认识,他们热衷于把在法庭上的较真和死磕转变成舆论场上的对抗,而且公开揶揄、反对国家现行政治路线。那些人在很多时候扮演了对抗性的“舆论领袖”。   我们不知道那些少数律师就是有志于做政治反对派,还是他们对自己角色的塑造不够准确,造成了误解,或者有些人是在通过展示对抗姿态做个人或律所的营销。但客观结果是,他们赋予了“死磕派律师”这个词很强的政治含义,他们给人试图要突破中国宪法框架、否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印象。 四中全会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它应带来诸多变化,这包括社会对律师界的认识,以及这一领域相关的互动方式和态度。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它通指矛盾的发生和矛盾的解决。希望政府有更宽阔的胸怀和更强的制度自信,同时希望律师界能把自己的角色扮演得更具建设性,为避免各种误解有所作为。对律师角色的法律支持和政治支持应当是统一的,中国全社会应共同推动形成这样的统一,这当中律师界自身的努力少不了。 (据环球时报:《律师据法力争是法律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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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叶2015-10-15

历史在曲折行进中总会有相似之处,更难免重复,于是有传统形成,逐代流转。   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优良传统,无一不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与延伸,同时受着民族文化的影响与支配,律师传统不会例外。传统在融通之中的代代传承,维系着、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故不应轻易舍弃。但又因其往往发生于、产生在特定历史阶段,有的不免局限,是故也不宜听任左右而应超越。说到底还是那几句老话: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融会贯通,推陈出新。问题在于继承什么,怎样继承。这是应加思考的永恒命题,要力避盲目性。   西方文明的影响,租界的现身示范,催生了中国的律师制度,几与民国同步孕育,在民主宪政尚待建立的国民政府"训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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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江2015-08-27

8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由“两高两部”联合召开,尚属首次。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均发表讲话,向本系统下达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任务”。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求司法人员和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已经成为诸多法律部门高层较为统一的共识,如此大张旗鼓地召开会议,宣示律师权益的神圣与重要,盖因律师之于整个依法治国的目标,意义重大,缺其不可,而对于律师业重要性的认知,最需要、最亟待扭转的,恰恰正是其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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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强2015-03-21

细细想来,人们在生活中的许多细小举动,其实都有着法治的影子。比如购物,在结算后面对长长的明细单,总想再多瞅两眼,以核实承诺的优惠是否兑现,抑或有没有算错。法治意识往往就蕴在这“多瞅两眼”中。“多瞅两眼”,目的是完成合法权益的确认。而每一次的确认无误,不仅会提升满意度,更在不知不觉中,为日后的小额、便捷、大量的交易奠定互信。事实上,很多人正是从最初的“多瞅两眼”,逐步成为不看甚至不拿“小票”就匆匆离去的“熟客”,他们基于信任省去了验单的时间。一方有守法的信念,一方有不被侵权的确信,社会效率就极大提升。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在这样微观的流程中,加速了交往,锁住了信任。高效发达的文明社会里,法治进程就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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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蔚2014-10-23

显而易见,我国公民越来越信奉法律、崇尚法治了。而在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人们曾只追求“人治”的完善,将治国理想寄托在“圣人”“明君”身上,但历史的车轮却一次次无情地碾碎了这一幻想……   中国土壤里并非没有过法治的种子,我们有过“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宣言,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则,但同时也有“刑不上大夫”的法治缺憾。当西方已经大致勾勒出法治框架时,我们才发现,原来法治在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能发挥如此积极有效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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