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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否废除死刑?

发布日期:2014-03-20    浏览次数:1486

  

        死刑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曾有机构调查显示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死刑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近些年,随着死刑存废的实质、基本理论等问题受到学界的关注,个别人行为人罪行恶劣激起民愤要求判死刑的情形以及世界倡导的人道主义理念,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争议愈来愈多。

        从世界范围看,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截至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你赞成中国废除死刑吗?哪种情形该处以死刑?哪种情形该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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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gtfsv2018-12-28

庶民正义观使得主张维持死刑的民众,立场一致,超越了政党、省籍、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宗教和其它众多的范畴,凝聚出许多其它共同的看法 。 例如,对他们而言,恶徒的罪行令人发指,死有余辜,让恶徒活着由我们供养,不啻社会公然背弃了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若对他们宽恕,更是对不起受害者及其家属。对接受庶民正义观的人而言,杀人偿命是天道天理,而废除死刑等于纵容恶徒、鼓励犯罪、漠视受害人家属的伤痛,因此他们很难想象为什么有人会主张废除死刑,除非说这些人根本就是邪恶、缺乏同理心、冷血、故作清高之辈,或者头脑糊涂了,误把恶徒的人权置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人权之上。 至于说生命的神圣性,对这些主张维持死刑的民众而言,也不构成反对废除死刑的障碍,因为他们认为,万恶不赦的匪徒在为恶之时,其实便已经放弃了“被他人以人相待”的权利,或者已经不承认生命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了,因此也无权要求他人尊重其生命的神圣性。他们甚至认为,当这些匪徒犯下罪无可赦的恶行时,便永远失去人的道德地位了。(可是,一旦失去了道德地位,这些匪徒还必须为他们之前的恶性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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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2016-06-27

正如和平的概念发生了改变,bao力的外延也扩大了,很多以前不属于bao力的现象,如今被归入了bao力的范畴。在美国,一百年前,sixing绝对算不上bao力,现在,人们只要觉得处死一个人会惊吓到其他人,那么sixing就可以算作bao力。在仍然保留sixing的地区,sixing也要以最温柔的方式——例如注射——来完成,惩处一个罪犯,就是把他安乐送终。此外,之所以nue童、nue兽事件进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多,也是因为nue人的情形少了,“善待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格言里的“人”扩大到了孩子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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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晓宁2014-11-13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拟取消集资诈骗、走私武器、弹药、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引起舆论普遍关注。(10月27日新华社报道)   死刑存废在中国是个很容易“上火”的争议性问题。1997年刑法大范围修订,一共确立了68个死刑罪名。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这次的修正案若顺利通过,我国刑法上将只有46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可以看出,中国近些年取消死刑罪名的幅度不算小,进一步体现了“少杀”“慎杀”的精神。   从世界范围看,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大多只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少数犯罪,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是一种总体的趋势。中国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风,也不是单纯为体现法治文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有助于引导民众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   无论是对犯罪治理的需要,还是老百姓的观念,都在以各种方式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不过,我们毕竟生存在一个现实的社会里,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我们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从这两次取消或拟取消的死刑罪名看,大多是罪不至死的犯罪,或是运用范围极其有限的犯罪,继续保留死刑对于犯罪预防的效用不大,或是采取其他替代性刑罚也能够有效治理。例如,对腐败领域的犯罪,就没有取消死刑的打算。   不难看出,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动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慑力的考量,而这背后则是强大的民意支撑。在中国,大多数民众心里依然将死刑视为震慑犯罪的必要机制。对他们而言,考虑的不是法治的文明与否,而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诉求,以及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   事实上,对死刑的保留与否,既不能完全抱着对法治文明价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现实主义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考虑遏制犯罪与法治文明的价值平衡,同时还要兼顾死刑本身的成本与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间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体现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价值追求,同时也立足于国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进步。   这种妥协式的进步,我以为也是针对社会上对待死刑的观念差异,去努力消除隔阂、凝聚共识,追求一种“立足现实而又超然现实”的目标。因此,每一次取消死刑罪名,亦可视为普及、传播先进法治文明观的过程。 (转载:  傅达林《减少死刑罪名是法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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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松2014-08-12

我觉得在我们国家,废除死刑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死刑在我国所强调的报复和仇恨的理念对我们的社会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死刑所代表的惩戒意义,已然远远超越了法律本身的教育意义,其影响甚至超越对犯罪者的,而对其家庭、妻儿子女乃至受害者家庭都可能产生一系列难以磨灭的负面影响。这对于我国建设一个良性的、和谐的社会是非常不利的。 笔者认为,在废除死刑这一政策上,应该要区别实行,而不应该一刀切。在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废除死刑,而在落后的地区,可以考虑暂时不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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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颖莉2014-07-16

死刑的废除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随着刑罚方式的文明化和刑罚目的的人性化,刑罚必然从严酷走向平和。但是前提条件是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替代刑罚体系。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很不完善,在有期徒刑和无期、死刑之间的跨度太大,不利于刑罚的严密性。一旦死刑废除之后,势必造成重罪轻判。另外死刑的存废也跟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废除死刑不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社会心理状况,也不适合中国国情。相信随着立法的逐渐完善和科学化,刑罚体系的建构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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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凯左世忠2016-02-04

2015年8月,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特赦令,决定依法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截至2015年底,这次特赦工作圆满结束。全国共特赦释放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31527人,实现了“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舆论普遍认为,这次特赦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体现了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成功典范,是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可载入史册的法治创新实践。这次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首次特赦,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普通刑事罪犯中实行的特赦,任务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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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山2015-08-21

正在酝酿中的刑法修正案(九)预计将取消九种死刑罪名,这是继2011年取消13种死刑罪名之后,中国死刑的第二次“瘦身”。死刑在中国是一个争议性极高的话题,热度最高的争议是死刑的存废之争。目前看来,中国彻底废除死刑遥遥无期,存废之争还将延续,但是另一个热度虽然比较低却或许更值得关注的话题则是死刑的平等性问题。 曾有媒体报道,多位最高院从事死刑复核的法官透露,中国的死刑犯中八九成以上来自社会底层,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暴力和贩毒。在其他依然保留死刑的国家,穷人更容易被判死刑也几乎成为一种规律。例如在美国,社会经济状况较差的黑人被判死刑的比例就要远远高于白人。 那么,死刑的“选择性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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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奔2015-07-02

最近身边不少朋友在朋友圈转发关于支持死刑的文章。在我看来,人贩子是一个让人深恶痛绝的群体。我国确实应该在量刑上加重对于人贩子的整治。但对与所有人贩子处以死刑我持反对观点。 在大家盲目的转发一律死刑的文章的时候,大家可否想过,倘若人贩子的量刑与一个杀人犯的量刑一致,很可能人贩子就不单单只是拐卖儿童了,他们可能为了逃避法律的问责,继而杀害被拐卖的儿童。这一假设性后果是否违背了人们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初衷呢? 国家的量刑是很严谨的,会考虑到各种因素。加重量刑时为了防止社会的不良现象的发生,但将所有的量刑都加重无疑是增加犯罪的产生,同理将人贩子都处以死刑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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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丽媛2014-10-31

去年新刑诉法生效后,中央层面上启动了一系列刑事司法新政,其中最核心的便是防范冤假错案,主要措施包括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等原则。新政以来,一些陈年旧案破天荒地重审改判,包括李怀亮案、于英生案、念斌案和上个月的珠海徐辉案。这些案件的改判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冤案,既没有真凶浮现也没有亡者归来的戏剧性情节。它们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疑罪从无,改判的共同原因都是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在实践中得到重视,这标志着中国的刑事司法开始从片面追求实质正义迈向了强调程序正义的阶段。简单地说,程序正义主张的是,只有通过正义的手段才能获得正义的结果,经不起程序检验的正义是不可靠的正义。程序正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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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川修治2014-03-24

关于死刑的存废讨论一直甚喧尘上,对于一个走过千年的文明古国,骨子里的杀人偿命思维一直固执的保留下来.其实真正的本质并不是要不要废除,而是应该逐步的推动公民法律意识法治思维的形成.这样才能够使的大众对于生命平等权利的理解从而改善我国死刑的量刑标准和范围或者可以采取结合案例的方式.总之,现在谈论死刑的存废为时尚早.我们应该积极的加大宣传法制思维和法律意识,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法制建设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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