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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同命不同价”一直飞?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2300

  

       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2012415日,云南女孩罗梦琳在湖北襄阳遭遇车祸身亡,获得赔偿18万元。关于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在同一件人身事故中赔偿标准不一的情况,近年来一直深受社会各界的诟病,农村户口的赔偿远远低于城镇户口赔偿,很多人感叹同命不同价。但是纵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证明可以因户籍不同而有所区别,《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然法律从未规定,罪魁祸首自然是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它逐渐偏离正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消极作用,无论是在交通事故中,还是在学习工作,还是福利养老上,现有的户籍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改革之路应该早日提上日程。户籍制度,有哪些利与弊?如何切实完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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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乌龙茶2019-08-09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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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goobye2014-06-12

国家赔偿法制定以来,实施状况难尽人意。但也正是在公民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博弈之中,制度的进步与文明得以不断推进。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这一制度的正义空间是否还有拓展空间?于法治中国的新语境下,国家赔偿制度是否还能释放出更大的正义功能?最近的一桩国家赔偿案,引起了我的深思。 安徽省亳州市的代某等3人,因涉嫌制造一起灭门案,坐了近8年冤狱后被无罪释放。3人各获国家赔偿60多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对于赔偿数额3人均不接受,认为1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少。冤狱8年,1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到底是高是低?平心而论,在目前的法治和社会背景下,无论是与以往的国家赔偿案相比,还是参照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12万元都不算是少。值得深思的是:为何当事人还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太少呢? 深入分析,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其实还在看似没有异议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十分明确,没有异议的任何空间。相反,由于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在个案中就存在裁量和博弈的空间。通俗地说,3人觉得60万元的总数太少,但囿于立法只能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争取了。 不难看出,当事人虽然将矛头指向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却是指向赔偿标准一直未变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由于标准过低,受害人无法突破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寻求到正式的救济,从而将诉求转向其他非正式的救济。精神损害抚慰金入法之前,各种名目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很大程度上即是弥补赔偿标准不足的“法外”途径。例如佘祥林案,当事人获赔25万余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当地政府一次性给予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媒体笼统称佘祥林获国家赔偿45万元。很明显,政府支付的困难补助费,虽然具备道义上的正当性,但却经不起合法性推敲。 无法律根据的补偿或救助,一方面反衬出正式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人境遇上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以一种非正式的潜规则让纳税人“不明不白”地买单,蕴含着政府随意花钱的极大风险。直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项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正式制度的尴尬。例如2013年张氏叔侄案,张辉、张高平二人分别获国家赔偿金110万元,其中包含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不难看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填补了以往生活补助的道义功能。 但是,由此带来的疑问仍在:精神损害抚慰原本安顿的是人心所受的痛楚,却用来弥补生活境遇上的困顿,依然没有解决原有赔偿标准的正义性困局。正式制度无法回答来自正义的批评声音: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实际上把无辜者的牢狱之灾等同于平常职工的上班工作。虽然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可能防范国家赔偿中规避法律的非正式空间,但有时却起不到非正式救助的实质正义功能。12万元虽然不少,但是与以往个案中地方政府的各种补助和实惠相比,无疑显得略少。作为一项正义的制度,国家赔偿无疑也需要与时俱进,从赔偿标准本身的正义性反思着手,去化解正式制度的尴尬,找到更接近正义的地方,让人的尊严更加光亮。(转载:傅达林《国家赔偿:寻找最接近正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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