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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创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2270

  

         娱乐圈一向不曾平静,最近琼瑶控诉于正的“抄袭门”事件又闹得沸沸扬扬。其实,抄袭不仅仅是那些名编剧的事儿,在互联网越来越汹涌的今天,网上原创维权更是一个值得人们探究的话题。

        网络是一个开放、自由的平台,无论身份、地位,我们每个人都能在这个虚拟空间畅所欲言,可以言情叙事,也可以严肃评论。除了文字作品,网络原创还可涉及更多领域:电影、音乐、美术作品、设计图等等。当网上出现越来越多眼花缭乱的原创信息时,盗版便趁虚而入,以低价甚至免费传播得更广更快,获得大量不正当的经济收益,这对呕心沥血的原创者无疑是一种莫大的伤害,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因此,原创维权刻不容缓。既然要维权,首先要借助法律,不过现行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重点是著作权的复制发现权,在网络技术使复制变得简单之后,法律的缺陷暴露出来,这点应当尽快完善。而对于广大网友个体和门户网站,在自己不抄袭、盗用他人原创的前提,要拒绝接受盗版信息,发现后及时举报。网络原创维权不仅是原创者的事,更是全体网民营造安全、正版网络环境的责任。你遇过原创侵权吗?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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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淡风清2022-02-17

必须为这篇文章点赞!!!是个人都知道普通人维权有多难,必须打通这个恶臭堵塞的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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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面王子2019-08-10

原创作品属于我们的智力成果权之一,侵犯我们的原创作品就是侵犯我们的智力成果权,盗版的存在是对原创者的伤害。软件盗版极大地打击了国内的信息产业,尤其是软件产业。国内软件产业尚在起步阶段,理想的情况是软件从业人员开发、销售软件产品获得利润,再回流到企业,培养、吸引人才,推出更优秀的新产品,壮大产业。事实上,由于盗版盛行,产品要么无人问津,要么盗版泛滥,企业无法获得正常的利润来维持运营,至今国内软件业根本无法和跨国IT巨头竞争。许多优秀人才都聚集到了外企,国内软件企业也因没有资金培养人才,吸引人才来开发优秀的产品,这是典型的恶性循环。许多软件企业都变成了外企的外包服务提供商,难以建立自主产品。这也算是中国软件业之痛。并盗版有损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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罖労尐2018-07-30

若被侵权,可以先试试用书面通知的办法,多引用这个条例的一些规定,让对方感觉你是有准备而来的,而且很认真,而且提交的东西可以说服对方,我想文章是你的写的话,你肯定有大量的材料可以证明这是自己的作品, 如果你想采取打官司的方式,前期你自己准备证据会花费一些精力和金钱,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要证明自己发表的时间先于他发表的时间,要证明他侵权了,最关键的是,得证明这个侵权给你带来的损失,这个损失是怎么计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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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梦柯2015-12-17

我并没有亲身经历过原创侵权,然而,最近随着由小说改编而成的电视剧大量出现,网络原创侵权的问题再次受到公众的关注。前段时间热播的《花千骨》,其小说被网友发现抄袭了网上多部原创小说。而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编剧蒋胜男发布长微博称片方篡改署名并否定原著小说的存在,在微博得到众多网友声援。由于缺少法律的保护,网络原创作者就算受到侵害,可能也不能维护到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 网络原创作品著作权保护需要多个方面的配合。 一 意识强化措施: 1.著作权人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只要你有想法,你有能联网的电脑,你就能创作,就能让许许多多的人看到你的作品。网络原创者一开始的想法是想自由地表达自己,让更多人懂得自己,然而,伴随着网络的快捷性,侵权行为也随之发生,但是与此同时,原创作者的维权意识却仍然非常薄弱。网络上有许许多多的网民,也就有很多原创作品的支持者,当某作品被侵权了,作者也能从支持者口中知道。但是,很少有作者是真正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原因是其中的成本太高了。而同时也有他们本身的原因。网络上的作者大多是低龄化的,他们觉得有人转自己的作品是对自己的肯定。也有的作者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但是他们以为这是社会普遍现象,也就没有给予理会。著作权人应该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并且行动起来。 2.合理组合社会公众的力量:《花千骨》小说抄袭是网友们一点点整理出证据来的,在《芈月传》侵害原创作者的行为在微博被曝光后,网友们纷纷声援。网友是网络上影响最强大的群体,是社会人数最广的群体。合理地运用网友的力量是必须的。然而,也应该劝解网友们理性发表言论。新闻媒体也是反应社会不平的利器。原创作者也需要合理运用新闻媒体,表达自己所受到的不平等,从而让社会更多人看到,让相关部门加以重视。 3.提高法律意识,选择法律保护措施:当我们的权益收到侵害时,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利益。然而,现行法律中,难以维护网络原创的权益。举例来说,我国目前著作权领域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这种原则以能够查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所得为前提。然而,在网络环境中,这两样可能都难以计算,著作权人往往陷入无力举证的困境。因此,推荐法律的完善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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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川录2014-07-24

近日,上海网络作家协会宣布成立,这是继北京、浙江、重庆、江苏等地成立“网络作协”、“网络文学创作委员会”之后,又一家将网络作家纳入“组织”的文学机构。又有文化报道说,中国作协已启动成立中国网络作家协会的相关筹备工作,将向有关部门报批。   但是,我们在看到网络文学这些新变化的同时,更应理性、客观看到网络文学存在的一些问题,7月22日中国网文化频道刊登的《网络文学缺陷露端倪,或需在多元语境下重新审视》文化报道,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值得重视。   网络文学表现出的同质化的倾向十分明显,“起 点中文网”、“纵横中文网”这些“老牌”的文学网站刊载的作品不仅是这样,一些后来加入者呈现给受众的也都是单一或者还有些格式化的容貌,作品的分类基本是“玄幻”、“武侠”、“言情”、“都市”、“穿越”、“灵异”等等。这是因为,建基于商业优先的核心栏目、推荐榜和点击榜等运作模式,使大多数网站刊载的网络作品丢失了个性化的特征,娱乐化、商业化过度,内容方面却是跟风炒作、相互模仿,在审美和素质要求等方面仅仅是满足于“低俗”,没有高品质的文化的、文学的追求。   网络走红的一些写手,日写作量大多在万字左右(或以上),这是一种“工厂化”的产物,其作品的基本的文句难以推敲,结构、逻辑、内容更是难逃陋俗,结果“语言浅白、情节粗糙、故事重复、细节雷同、人物僵硬”甚或空洞无物的“小白文”泛滥。   目前,网络文学存在的这诸多问题,使笔者想起著名作家麦家对此的尖锐、深刻的文化批评。麦家曾说:如今,网络文学好像来势凶猛,其实雷声大,雨点小。大家都在看、都在谈网络文学,好像阅读网络小说成了一个时尚的名词,但是,一旦涉及具体作品,很难说哪一部作品已经相当完善了,网络文学目前还没有出现一个“个人英雄”,一个领军人物。网络文学在某种意义上说,还不是一种文学写作。读他们的作品,故弄玄虚的成分更多一些,好像“天外来客”一样,充满好奇与想象力,但是与我们的民族和文化,与我们生活的这块土地能够交融在一起的东西还太少,与读者真正实现内心交流的东西还太少。读起来,好像更多的是唤醒了身体的本能,而不能将读者的爱与恨等所有复杂的人类情感充分调动起来……   这样的看法很中肯,触及到网络文学思想和艺术的主要缺陷。所以,我们对待网络文学的写作矛盾,需要理性化、客观化的审视和分析,这种对待网络文学的态度,不仅对我们的网络作家和网络文学的读者有意义,对网络文学的发展也是有益处的。   为了网络文学健康、高质量地发展,解决好网络文学存在的内容上的、审美上的缺陷,笔者认为,网络文学应该在文学观、写作态度、社会影响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调整或改变。首先要解决网络文学的文学观问题,网络文学考虑商业因素应少一些,网络作家也应像对传统文学作家的要求一样,在表现的思想内容方面多“与我们的民族和文化,与我们生活的这块土地能够交融在一起”,不去依靠日写作量、点击率和版税这些商业化价值产生文化的影响力,而是靠“将读者的爱与恨等所有复杂的人类情感充分调动起来,与我们的人民接近起来,赋予作品更多的内涵,提供给读者更多属于心灵的东西”来赢得读者,这也就像南派三叔所说,网络文学“需要的是广大读者的肯定”。(转载:杜 浩《时代呼唤高品质的网络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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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长安2014-06-16

互联网的巨大演变扩展了网络世界的辽阔空间,人类在20世纪的这一最伟大的发明,正在一步一步地改造我们的世界。互联网给了我们除现实世界之外的另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个充满着无比想象并在瞬间变化万千的虚拟世界里,人们享受着无穷的乐趣和获取最大的方便。网友手中的鼠标如同古代马良的神笔,在触摸屏上一撇一捺,轻轻地点击,即可获得所想要的一切。   一、网络世界包罗万千,无所不能!   在这个网络世界里,人们不仅可以绘画下棋、骑马射箭、购物聊天、恋爱交友。如果玩得兴起,还可以借用鼠标的作用像孙悟空一样在虚拟的天空中翻个跟头,来到十万八千里之外的地方,行游一番。当然,最刺激眼球与神经的还是“人肉搜索”。当南京市江宁区的房管局长含着价值几千元一条的香烟头,打着与网民们格格不入的官腔时,“人肉搜索”的网上引擎发动了,在天网恢恢之下,该局长因受贿锒铛入狱。“人肉搜索”的巨大功力与独特的功能,可以将某位局长的性爱日记从抽屉中拿到网上来晒一晒。就在人们沉浸于互联网巨大监督功能的喜悦之时,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也悄悄地走进我们的世界。网络的作用在揭露犯罪的同时,也伴随着可能侵害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   从刑事法律的视角审视,规制网络犯罪势在必行,但仓促之间及时跟进的立法或许会误伤网民。刑法修正案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就有可能殃及网友。   二、公民个人信息该如何定义?   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一罪名,称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让我们来看一看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第7条“窃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法条对罪过的表述存在“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什么是其它方法非法获取”、“什么是情节严重”等概念伸缩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可参考国外的规定。国外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综合型,涵盖任何与公民个人相关的信息;第二种是自闭型,仅包括纯粹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第三种是隐私性质,指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如恋爱对象、恋爱次数、个人财产等。即只要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而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都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个人信息不能太狭隘理解,应有标准。基本的标准应是本人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愿望,客观上存在保护该信息的价值。还有的学者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应与公民个人身份相关。如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因其工作性质涉及公共利益不能以个人利益为由,对抗社会大众的监督与知情权。当然从法律层面上看窃取和非法获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特别是“非法获取”的刑法术语难以界定,伸缩性之大,将入罪门坎降低到人人皆可入罪的地步,使执法机关掌握公民的生杀予夺大权,是立法的“贪心”使然。这缘于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简言之,即一切皆便于管理,而不是便于服务。   三、入罪门坎过低将误伤网民   所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涉罪内容概念的内涵可以任意延申或拓展,因而在实际执行时随意性太大。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窃取”还可作法律层面的理解。因为窃取一词就是贬义,且多用于刑法之中。如窃取资料,窃取商业秘密,窃取物品,这已经作为一类专门的刑法术语使用。对窃取行为,在刑法上不难界定。然而“非法获取”就过于宽泛。如前所述,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将某局长书桌上或抽屉中的性爱日记晒在网上,网友的“人肉搜索”行为不能说与“非法”无关,这就带来一个可怕的后果,如果高层领导或该局长的上级或者是有关执法部门不想将那位局长大人绳之以法,执法部门反过来追究实施“人肉搜索”的网友,网友截取的局长大人的情爱日记从何而来?未经其本人同意,是否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呢?如果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极有可能被定罪论处?这不就成了相关执法部门与领导说了算的事了!   随着网络向所有人开放,网络已经变成了一个庞大的陌生人社会。在这个具有辽阔领域的网络虚拟世界里,如果刑法的规制仍然遵循古代的习惯,将入罪门坎放低,有可能使每一位网民都成为“潜在的犯罪者。”在网络时代,成千上万的网民都是潜在的犯罪者,这是多么可怕的数据!有关网络犯罪的达摩克利斯剑悬在每一位网民头上,固然对管理者而言,有方便执法之利。但人人都是潜在的犯罪者,却令人人自危为求自保而在某一焦点问题上引爆对社会不满的火药产生激烈的社会震荡!   由于网络犯罪这张网触及面太宽,在对付网络色情方面就发生这样的案则。例如,不久前,36岁的少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器通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之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与科技通信处民警抓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于大多数人认为“网上裸聊”仅仅只是网络违法,还不构成网络犯罪,因而被检察机关作撤案处理。   可见,如果不切实际地对网络犯罪作出夸张的放大,不仅将一般的轻微的治安案件或网民的侵权行为作为网络犯罪论处,误伤广大的网民。甚至葬送网络对官场腐败的誉论监督的巨大功力,同时也会影响网民在宪法原则下享受到的那一点点言论自由。无限地扩大网络犯罪概念的内涵,甚而通过降低犯罪门坎将有可能波及、误伤广大网民。(转载:陈世和《网络犯罪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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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嚼字2014-04-26

在被称为“最阳光、最公开透明、最公平竞争和钱最干净”的中国互联网业界同样存在原罪。从中国第一代互联网门户出现,到2006年视频网站风行,再到如今的移动互联网,从文字盗版到视频盗版,再到流氓软件盛行,把盗取隐私作为商业模式,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造就了一批特殊的互联网创业者,成就了一个畸形的产业。可以说,国人知识产权观念淡薄与法律的不健全,给了创业者宽松自由的创业环境,而且借高科技和互联网之名,一些新技术也迂回绕开传统的监管方式,而得以将内容传布天下,这才发生了“积极的极少数战胜消极大多数”的情形—就像当年美国18岁的技术天才范宁发明了Napster,可以让网友在互联网上自由交换分享数字音乐文件,给传统唱片工业以致命打击。 在中国,这一代价则是一些企业以高科技之名,高举互联网“免费和共享”的旗帜,公然行窃于阳光之下。“UGC” (用户生产内容,用户上传内容)成为视频网站崛起的不二法门,包括当下的中国几大视频巨头,都是通过默许大量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视频节目上载,以获得高流量。当然,出来混终究是要还的,漂白了的登堂入室,成为纳斯达克宠儿,而沉迷此道的却吞下了苦果,名噪一时的电驴跌入谷底,迅雷IPO前夜遭遇官司,折羽而归。 其实,我们今天讨论中国互联网原罪的意义,并不是想指责某家企业,而是希望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不管是创业者,还是大企业能以史为鉴。商业活动中的原罪并不可怕,有时游走在法律或者道德的边缘,本来就是商业活动中的“投机主义”原则,但最怕长此以往,形成了“路径依赖”。长久以来,中国互联网界形成两种让人担心的江湖气息,一种是“谁的屁股都不干净”,既然如此谁也别寒碜谁,都是“在酱缸中厮混”,流氓软件就是属于这一类型;另一种属于韩寒所说的“我爸是李刚”类型,有特殊权利集团庇护或者强势资源,俨然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 一个行业长久发展,是不可能长期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一个企业要基业长青,更不可能靠打“擦边球”,流氓软件鼻祖3721,盗版视频先驱迅雷,都是活生生的例子,都讲述着同一个道理—要最终赢得市场的,就必须守住法律与道德底线,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今天再看快播事件,或许意义已不在视频行业,该警醒的是那些越来越急功近利的移动互联网企业,别再把原罪当成功秘籍了。(摘自:李迩《从快播被查看互联网“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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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希萍2015-12-07

开展学术研究,关键要有问题意识。可以说,学术研究靠问题意识引领。这里以文学研究为例,略作说明。 文学是民族历史文化最鲜活的载体。我国古代文学历史悠久,文体繁多,代有所胜,许多优秀作品有着长久的魅力,至今为人们所喜爱。如何做好文学研究?关键是将问题意识贯穿其中。即便一般性地评论一部作品、一个人物形象的文章也应有针对性,立论中应有回答问题的意义在。我写过《试论〈三国演义〉中的曹操》一文,其背景是当时有历史学家提出要正确评价历史人物曹操,却将丑化曹操的罪责归之于《三国演义》,进而否定这部小说的文学价值。其实,历史著作与小说的性质、功用是有区别的。历史著作要真实,写人重在写事功(行动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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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堆雪2014-06-23

互联网首先服务的是用户,它的商业模式是通过用户的规模经济来形成一种另外的变现的方式。对我们来说到PPTV看内容,买这个内容就是获取用户的一种成本。我不是视频公司,我是来服务用户的。所以互联网换了一种思维,完全是来找用户,而不是在找客户。 既然是这样,互联网的文化就不一样了,3亿用户我怎么扶持他?你必须要在你的组织结构里面,不能做成中心决策层,在互联网做管理叫先开枪后瞄准,让下面的人做决策,你不要在上面拍板。因为,你一拍板是从上到下的,你经常犯一大堆错误,你生活在1%的空间里,你真的不知道其余80%、90%的人思维是什么,所以你一拍板,思维会产生误差,这就是互联网变化太快,没有什么超过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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