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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不应由政府评估?

发布日期:2014-05-13    浏览次数:2206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安、商业欺诈违约等市场缺信事件,究其根源是中国公私混杂的信用体系与市场经济改革脱环。日前,由国家发改委和央行牵头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并编制完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但是,如以实质内容管理为主的现有监管体系,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公权信用对私人信用的背书,不仅难以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之僵局,而且监管即公权信用背书,导致了市场缺乏独立的信用定价环境和能力,使本应清晰的私人部门的信用变成了公地悲剧,管制削弱了私人信用的自我维护动力。为此,要树立无信不立的独立市场信用安排,首先需明确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也就是政府与市场边界明晰的过程。其次,政府需要强化经济社会秩序的透明度治理,降低信息流通阻力,让专司信用评级的市场主体向市场供给信用产品。当前即将起航的国家信用体系,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的关系。企业信用不应由政府评估?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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卋罖2022-01-10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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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OHHTY2020-01-30

《中庸》围绕一个字展开,这个字就是“诚”。中国传统文化有时候是很伟大的,你仔细去看《中庸》,他那个诚字不是诚实的意思,这个诚字基本上是指代人世间最深层次的底层逻辑。《传习录》:“至诚如神,可以前知”,把握住了诚这种东西,就可以预先知道我身边人的想法,预先知道我军事上对手的想法,所以王阳明就能够带着几千个农民,把宁王宸濠给抓住,打败他十几万正规军。而且他还改了一个字,他说至诚不是如神,他说“至诚即神”。所以王阳明的心学,说一千道一万,就想努力让人们保住这种与人打交道,跟人沟通时的连通性,这种东西是一切一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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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怀念2019-06-04

好的企业家创造了人人夸赞但是又学不来的独特的企业秩序。绝不是因为管理学的知识学得好,而是因为他懂得了管理学的精神内涵,他具备了对社会,对企业外部的所有文化的深厚修养。 我们看到,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没有一个市场营销大师的独特做法是管理学逻辑可以说透的。就是因为他们有对人类社会、人类精神活动、人类公共价值的透彻理解,这种理解才是管理学的精髓。 所以要做一个好的企业家,要把管理学和营销学运用得恰如其分、出神入化,必须超越对管理学和营销学的知识化理解,还要理解社会秩序、理解人类精神世界、理解人类社会活动方式。 要理解人类的精神世界,必须要具有哲学思考能力。 有哲学思考能力的人,是这样一些人(“共绘网人”),他具备理解自己精神环境和其他文化的能力,但又常常不一定是擅长于把这种理解用规范的哲学逻辑道理讲出来。 他们看起来好像不懂哲学,但是你真的跟他交流,跟他沟通的时候,他会说出一些发人深省的判断,这些判断表达了他对精神世界的深刻理解,这种理解就是哲学的能力。 哲学能力不是哲学理论,不是哲学逻辑,而是对精神世界和意识活动真实的、深刻的内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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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薇薇2017-08-30

“企业”的“企”字很有意思,人在上止在下,如果没有人才,企业就会止步不前。企业离不开人才,人才的塑造离不开读书。高尔基曾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于企业来说,书籍何尝不是发展进步的阶梯?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说过,“国家富强在于经济,经济繁荣在于企业,企业兴旺在于管理,管理关键在于文化”。走进那些有着百年历史的老企业,扑面而来的厚重文化底蕴总让人如饮美酒,沉醉不已。说到“文化”这两个字,给人的感觉很深奥很抽象,其实简单地说来就是“读书”二字。多读书、会读书的人,他的格局和眼光自然和旁人不一样。要把企业做大做强,“读书”更是应该相伴终身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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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婷2014-09-26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商事登记改革破除了企业“宽进”障碍之后,《条例》针对后续的“严管”问题,以“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为目的而制定。诸多立法目的,实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余者为其延伸之义。 商事登记制度成为信息公示机制,是自商事登记准则主义成为主流之后,商事登记制度的功能逐步由经济管制向商事信息公示转变的必然结果。与这一结果密不可分的,是政府角色由监管转向公共服务。在信息时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对信息的收集和公示;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工商登记领域,政府通过收集公示企业信息,降低市场主体乃至社会公众搜寻所需信息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市场主体借助企业信息公示,可以便捷地了解交易相对人的有关情况,预测交易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商事登记制度重在规范企业信息公示,通过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形成并维护信息的公信力,保障信息透明,能够让市场主体信赖并方便利用,从而构筑商事外观主义的基础,实现效益和安全的目的。 企业信息的公信力,离不开政府公权力的干预。企业登记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一旦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并通过公共平台公之于众,便成为了公共物品,原本属于企业个人的信息变成政府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本质上是商事登记领域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其一,公示的“企业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其二,企业信息的公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信息被赋予了一定的国家信用;其三,企业信息公示具有强制性,体现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对私有信息权利的压抑,如《条例》规定了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约束措施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其四,企业信息公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与政府信息公开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一致,主要涉及公益与私益的关系,譬如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等。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了两类企业信息及其公示方式,一是交由企业自己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二是由政府自己公示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这两类信息本质上都是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以往实践中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多为企业信息公示问题,也是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譬如,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模糊,公示的登记信息不准确,工商登记部门以种种理由拒绝查档等,导致企业信息缺乏公信力,市场主体获取相关信息成本高昂,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政府“重监管”的陈旧理念和单一的监管结构无法保障信息的透明和公信力。《条例》通过明确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种类,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定信息公示责任,引入社会监督等制度予以解决。企业信息公示之规范,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为手段;如能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则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公平竞争可期。 (转载:王红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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阌暖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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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成2015-11-26

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是优化市场环境的迫切需求。国务院刚刚公布的《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对监管体制改革做出具体的部署,有助于推进监管转型进程。 从这几年看,简政放权是重头戏。应当说,目前简政放权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务院部门共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40多项,中央层面投资核准事项减少76%;一些省市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了40%。而在简政放权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各级政府面临的挑战不是少了,而是更加多了。从实际调研情况看,目前监管面临的突出挑战是市场监管难以适应经济转型的趋势,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市场环境的优化。比如,不少地方普遍反映,放权后,不会管、没法管;一些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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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霈纯2014-08-21

我认为企业信用在有些时候需要政府的评估。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安和商业欺诈违约等市场缺信事件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度不够坚定,不够谨慎。由于我国的法律不够完善,存在不足,才会让一些企业钻了法律漏洞,致使食品安全质量出现问题,也使得消费者蒙受企业的欺诈。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过分干涉企业的工作问题,致使部分企业受到发展限制,感受不到上升空间!因此,企业信用需要政府适度的评估,不可过度干涉也不可过度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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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2014-07-23

就我国国情的目前情况而言,企业信用还应由政府评估。政府虽然不能对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独到的评价,但起码对企业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而且是站在公共立场的角度。但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的政府放开,企业信用可以由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估时,才是企业信用真正独立于政府评估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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