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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审判能否影响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2142

  

经媒体曝光,复旦大学177名学子请求刀下留人的联名信触犯了众怒,愤怒的网友将“法盲加脑残”的犀利评论对准他们。在同情、愤怒等各种情绪交织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深刻的问题,即舆论审判能否影响司法公正

联名信撼动法官的信念,改变司法判决,让罪犯逃脱法网,这是家属和大部分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看,网友们的愤怒恰好是压制舆论审判最好的武器。法律自始始终都应该是公正的,不能陷入舆论漩涡而加重或减轻量刑的砝码。然而,大众常常是自我矛盾的,在不同的事件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可谓是时时在影响司法公正。去年李天一轮奸案闹得沸沸扬扬,成为坊间长期激烈争论的话题。除去正当合理的质疑之外,“官二代”的头衔把舆论上升到一定高度,几个青少年面临的是滚滚而来,息息不止的批判与质疑,一旦判决结果与大众预期的有差距,对立情绪立马高涨,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关乎每位公民,不仅法官、法院要一直秉持公正理念,作为旁观者的大众也应该做到不刻意影响司法公正。舆论审判能否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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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滨2023-01-20

锻造过硬法院队伍,提升司法为民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⑤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升司法为民的能力水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常态化,扎实开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主题教育,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讲政治和讲法治统一起来,坚决防范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不断提升能力素质,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法院干警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发扬自我革命精神,把严的基调贯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始终,不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深入整治危害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顽瘴痼疾和不正之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规章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弘扬担当实干作风,大兴狠抓落实之风,坚决克服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倡导“马上办、抓落实”工作作风,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推动形成马上就办、一抓到底、办就办好的良好风气,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作者:黄海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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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康2022-10-08

司法公正,朗朗乾坤。司法腐败,人人受害。作者不仅只是揭露沈德咏,更在思考沈德咏现象,以及既有的不良后果和潜在的社会危害。这种文章有很好的警醒和教育作用,写得好。有人怕见这种文章,就说明对他有了警醒。可以说绝大多数人欢迎,毕竟司法公正是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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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民2020-01-16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二〇二〇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致辞:履行公义——或说是法院日常处理司法工作的方式——有一个关键的要素,就是审判必须公平公正,因为审判可带来严重后果。民事诉讼方面,法院的判决或会对个人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后果。刑事案方面,被告在定罪后如被判处监禁,后果可能极为严重。因此,公正审判至关重要。这是履行公义的基本要求,亦载于《基本法》。《基本法》第八十七条订明,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人权法案》第十条也反映了这项基本要求;该条订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法庭公正公开审问”。 公正审判具有多个层面。在此,我想集中讨论与刑事法律程序尤其相关的其中四项: 第一,无罪假定。这项权利受到前述《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的保障。该条文不但订明任何人都享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且规定未经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人权法案》在第十一条第(一)项亦申明这项权利。这是我们刑事法的重要基础。 第二,《人权法案》第十一条第(二)项(乙)款订明,任何受刑事控告之人,有权获给予充分之时间及便利准备答辩。 第三,任何受刑事控告之人,亦有权尽早接受审判。这是《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而《人权法案》第十一条第(二)项(丙)款亦有申明。这表示刑事审讯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进行。 第四,凡被定罪者,有权就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控方亦可提出上诉。 当我们因应近期社会事件审视法院的工作时,应牢记刚才谈到的公正审判的核心要求及其体现。有意见,甚或批评指法院处理案件出现延误。正如我之前多次重申,任何人都有权批评或评论法院的工作,而有助完善司法工作的批评和评论更是值得欢迎;不过,批评和评论必须有理可据。就与近期社会事件有关的案件而言,我们必须紧记公正审判的宪制要求,以及我较早前讲述关于公正审判的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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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秋2019-08-26

从舆论本身的产生看,它是一种多元化的声音,不乏普通民众,各界人士,其中哪些我们能够看到的案件多由各种媒体报道出现,它只给你想看的和能看的,同时也会有好多商业炒作嫌疑的报道,这样人们在关注掌握的信息实在有限更不要说这些内容的真伪和被背后的真实目的。再说对于司法公正,这样一个不确定多元化的东西,要怎样实现司法的确定与公正真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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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矢2019-08-22

网络舆论监督司法主体有无内部的权钱交易等贪腐行为,也同时侧面保护了司法主体不受上级行政及其他权力压制公正判案,让法官敢判案。凡经过媒体放大的事情,司法机关会谨慎处理,起码不敢循私情。真正做到“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并在最后总结,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与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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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柯檬2018-02-26

司法体系的运作,本身就体现了成本效益的选择,一般的小案件,尽量少动用司法资源,庭外和解更好,而那些后果不严重的案件,则可走快速通道,快审快决。重大的案件则是二审定罪,如果是死刑案件,则要报最高法院定夺。简单的案件由初级法官审判,重大复杂的案件则由资深老到的法官审判,其背后,就是经济学的理性人选择。总而言之,公平正义的追求是有成本的,如何合理地应用司法资源,使其效益最大化,应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也许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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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2017-09-20

舆论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要发挥重要作用,必须提高专业性、责任心,而不能“炒作”。只有准确解读政策,向社会公众传递真实客观的教育信息,才能起到更好的舆论监督和推动作用。这也提醒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对政策、改革措施作出更通俗易懂的解读,以让社会公众更充分地了解政策,而不被错误的信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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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鑫2017-08-30

“舆论者,造因之无上乘也,一切事业之母也。”在很大程度上,舆情就是民情,舆论代表民意。要意识到,选择合适的公布时机与方式,采取恰当的应对态度与策略,是推动政策实施的基本要求。在众声喧哗的“舆论敏感期”,公共政策需要“舆论反应评估”,把舆情反馈纳入决策过程,做好群众关切的回应预案、社会质疑的权威解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群众办实事既要有诚心,也要讲方法”。脱离实际地“浑沌开窍”、一厢情愿地“帮蝶破茧”、罔顾规律地“拔苗助长”,只会适得其反、事与愿违。始终以“效果意识”审视政策,杜绝“好事蛮办”,摒弃“好事虚办”,防止“好事滥办”,才能真正落实好意、办成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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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an2015-11-24

我赞同这个观点。 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的十八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可见法治建设对我们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介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实现了“足不出户便能知天下事”的高度,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媒介了解信息,发表评论,甚至引导公众预期。因此,不少人便提出的公众舆论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担忧。 曾经备受关注的李天一轮奸案,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10年。实际上,如果李天一不是官二代,他可能会被轻判,但是就是他身份特殊,所以大众对他的要求可能就会普通人高,一旦他犯了错误,那么公众就会不断的质疑和批评他,甚至指出因为父母的背景、实力雄厚可能会想法设法地为他找律师辩护,托关系对审判机关施压等不理性想法。所以,在审判过程中公众一直利用舆论对审判机关施压,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很大的,巨大的压力会影响审判机关的判决,无法公正审判,在我看来,对李某某的审判过重量,毕竟他还是未成年人。 作为大众,应该正确看待事情,发表看法要公正。否则,就可能影响审判公正,进而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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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皎2014-12-10

依法行政不仅仅是理想与抱负、观念与态度,而是实实在在的知识问题;法治政府意味着权力策略与治理技术的转变,权力行使应当是知识运用的艺术。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环顾中国经济社会与政府公共政策的运行,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面对社会上的无序与失范,政府干预的手段单一,压制性规范泛滥,禁止性措施盛行。早些年,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频发,开采小煤矿引发不少矿难,一些地方多一禁了之。近年来,“五类车”带来了诸如公众安全、交通堵塞、社会治安等隐患,一些地方纷纷禁止其生产与营运。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上述做法属于压制型规范,典型特征是,行政部门借助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名义,权力的运用采取无节制的禁止性措施。美国学者诺尔特等人分析了“压制型法”的成因指出,“压制的一个共同根源是统治精英可以利用的资源贫乏。”资源的贫乏是多方面的,比如:执法机构与体制,执法人员及其素质,资金与装备保障,社会诚信资本与自发力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产生着影响。在此当中,至为重要的根源是知识资源的贫乏,政府不足以提供精确的制度知识回应社会。当政府面临困境时,或者说,提供更为精确的知识成本太高时,惯用的做法是,回避和掩饰知识需求上的难题,运用无需更多知识含量的治理手段。 压制型规范能大行其道,一个解释是,权力的行使无需依赖于更多的知识细节,当局者能获得特定的省力性。此类规范通常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强制方式,禁止某些在政府看来难以接受或者难以仔细区分的行为方式,却无需提供确切的正当性理据,排除了自主选择和替代性方案中的知识需求。在政策的出台上,由于不用提供知识细节去引导他人,当局者的学习能力、知识存量与权力的动用变得无关紧要,只需决定某一行为是不可取或不允许的。在实施上,禁止性规范对执行者的认知能力、理解能力不需要更高的要求,降低了检测、识别和监督成本。与此相反,指示性、引导性规范则不同,它有赖于指导者的知识广度与厚度,需要精确地表明行为的具体内容、方式、途径、条件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这如同对待犯错的孩子,没有教养的父母通常的方法是,不容分说给上一个耳光,有教养的父母则会告诉孩子错在哪、引导他如何做。前者不需要知识,后者则需要说服与引导的知识。 压制型规范会导致“知识-权力”的背离,一方面,知识的生成与累积机制失灵,知识面临萎缩和干涸的境地;另一方面,权力则会不断自我强化,日益走向极端。原因在于:缺乏足够的自由空间和试错机会,社会难以探索和累积经验知识,无从增进人们对知识的信任,政府从中受益并改善其治理方式的可能性也会越少,权力的强制性干预也就愈加可能。权力干预越大,意味着知识的探索、试错和创新面临更为高昂的体制性成本,市场的参与主体越难获得新的知识增长。当知识与创新趋于停滞时,知识带来的社会福利越少,对政府的批评能力和反思能力也会越发薄弱,反过来又会强化政府干预的正当性。 依法行政不仅仅是理想与抱负、观念与态度,而是实实在在的知识问题;法治政府意味着权力策略与治理技术的转变,权力行使应当是知识运用的艺术。世界上没有全知全能的政府,面对“无知”的困境,政府合理的选择是,保持强大的学习能力和知识生成能力。这种能力并非来源政府自身,而是市场中分散的知识。制度也罢,法律也罢,实则为先人的智慧、知识的仓库,依法行政首要地取决于政府向市场学习。管制生成不了真正的知识,真正的知识源于竞争的思想市场。 (转载:谢晓尧《压制型规范的知识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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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晓2019-10-21

舆论也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舆论在于表达自我情感,表达社会情绪,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对一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进行谴责和抨击时,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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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2017-05-23

政府治理现代化,既包括多元协同的公共性,也包含遵循规律的专业性。换句话说,政府出台的公共政策,既要通过“公共性”来体现群众意愿,也要通过“专业性”来实现公共利益。认识到后一点,才能明白为何要有“无罪推定”原则,为何“程序正义”如此重要,才能理解化工项目背后的邻避效应,明晰拆迁背后的权利界限……这提醒我们,一方面,政府需要尽可能多做政策说明工作,多一些社会预期管理,让专业决策尽量通俗化;另一方面,媒体公众也可以多一些细心耐心,“让子弹飞一会儿”,学会用专业思维来评判公共政策,用系统思维来把握“全部事实”。 几年前,有人曾写文章发问:雄辩胜于事实的时代,谁关心真相?这话可谓振聋发聩。听清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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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益民2015-08-12

何谓人格?简单地说,人格即是个人所特有的心理、生理特性的有机结合,它是构成个人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的结合模式,是个人区别于他人稳定而统一的思想品质表现。凡有志于追求者,莫不以涵养自身人格魅力以获取他人信任和尊重为己任。 相比于普通人而言,法官手握裁判权,被视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更应知行合一地涵养自身的人格魅力,以崇高的人格魅力取信于民,完美地诠释不偏不倚、公正断案、一心为民的神圣使命。 涵养人格魅力,首先应“知”。《论语》云:“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只有知晓,才能明白。不言而喻,知是行的前提,没有正确的认知,行动就会没有正确的指向和清晰的目标。作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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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铁民2015-05-14

对于法律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建构理性,是可以人为建构的,国家可以通过自己立一个法来建构一种制度;一种是演进理性,说法律是逐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演进的,社会条件不具备,没演进到这一步,人为地要做,很难。理论上有这个争议,有人主张法律是建构理性,有人主张法律是演进理性。我个人认为是两者的结合。一方面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并不能为所欲为,要受国家、社会现实的条件制约。如果整个社会的综合发展或演进没到这一步,光靠一个文件或者某一个提法,能否使这个社会实现巨大的跨越式发展进步,这是存疑的。所以,应当在立足现实的情况下,适当地强调建构理性。 我讲这个是什么意思呢?现在很多人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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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2014-10-28

两千多年前,被尊为“医学之父”的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立下医生职业伦理之经典誓言:“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抵制一切堕落和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作诱奸之事。” 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还告诉其学生,世人皆可免费向他学习医术,但“必须立下相同的誓言”,否则便无资格学习医术。 人们常常将法官与医生作比较。医生悬壶济世、解除病苦、救死扶伤,法官辨明是非、定分止争、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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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龙2014-10-27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赢得公正的社会评价,在获得社会公众认同的基础上树立司法权威、实现高效司法的前提和基础。顺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实现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正义”,需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必须做到正确认识和把握“四种关系”,切实保障和落实“四项权利”。 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公开与民众权利保障的关系,切实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阶段的“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在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还没有转化为民众权利的保障方式,少数法院存在“选择性公开”问题。如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有的法院认为会带来压力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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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付杰2014-09-29

历史上有许多敢于向多数意见或威权统治说“不”、坚持法律原则的司法官。西汉时期廷尉张释之审理的“县人犯跸”案中,一方当事人是当朝皇帝汉文帝,其出巡经过一座桥时,有人从桥下走出惊吓了御马。张释之认为,此人违反交通管制法令,判处罚金四两。文帝认为御马受惊差点让他摔伤,量刑过轻。张释之指出:“法律应当为天子和百姓共同遵守。现在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您要求从重处罚,不是让法律失信于民吗?” 唐朝的司法官戴胄则对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予以了区分。唐朝初年有很多官员伪造资历和出身现象,为此唐太宗颁发敕令,限期假冒者自首,否则处死。这时,某官员假冒资历案发。大理寺少卿戴胄受命处理此案,判处假冒者流刑。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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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2014-06-11

舆论审判不能影响司法的公正。舆论审判由于参杂个人情绪,以社会道德为审判依据,所以不具有的公正性。而法律讲究司法公正,正所谓法不留情,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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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UAN2015-11-02

舆论审判不应影响司法公正。 法官应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办事。 而舆论是从人性、道德的角度上出发去诉说情感,是一种谴责和约束,但不应该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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