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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可否“夫妻同罪”?

发布日期:2015-10-12    浏览次数:2906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港湾,事业的摇篮。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家庭的作用不容低估健康的家庭是抵御腐败的屏障,“病态”的家庭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领导干部位高权重,手里掌控着许多的社会资源,有形的、无形的影响无处不在,难免会有人攀龙附凤,挖空心思也要与领导拉上关系。这样一来,用“糖衣炮弹”腐蚀领导干部的“后院”自然而然也成了与领导套上近乎的必用手段。很多贤内助们突破底线,对不法行为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甚至是包庇、故意纵容,甚至配合上演“高官丈夫前台扮黑脸,妻子幕后收黑钱”大戏。要遏制“全家腐”现象,减少贪污,对于贿赂行为“夫妻同罪”或许也是良策之一。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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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参与  条评论

安桂武2016-03-19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家风正、家教严,才能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才能保证“后院”不起火。领导干部的家风正了,不但可以防止家属把领导干部“拉下水”,而且对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也是一种激励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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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人2015-12-14

这里的夫妻同罪有点像会计和出纳的相互牵制,但是这个毕竟是人的感情。不能简单的考逻辑上的约束就能行得通,需要考虑的东西有很多。岗位分工和问责制度行得通,是因为我们可以认为的强加给我们的行为一个规则,而夫妻他们有共同的兴趣爱好,有共同的认同感。假如一个家庭,男权主义浓厚,一个柔弱的女人有时候也只能服从丈夫的安排。这就对他的贪污行为没有任何的约束作用,东窗事发的时候,还要把女人同罪论处,有点过犹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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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u2015-12-11

1我认为,这是一个美好的假设;站在理性的角度,实施的可能性很少。假如妻子是违法的,知情的,法律会判有罪;假如是不知情的,不会强行一并罚罪。 2首先,夫妻是不同的主体,强行假设为一体是不恰当的,法律也不会采纳,法律不会理所当然的假设“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能因为一人犯法就株连九族。这也是任何民主国家所认同的社会契约。 3.当然,之所以有这样的论点,主要是因为事实上有太多贪官污吏的妻子属于帮凶、甚至幕后主管的角色,这样的措施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4.我认为在道德层面的高压,限制官员妻子的随意出入境、定期向组织汇报等措施可能更能实施。当然,这个也是值得继续讨论完善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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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dsfdsf2015-11-17

共同实施犯罪互相包庇就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当然组织内的人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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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华2015-11-16

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伤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王岐山同志指出,“党风问题关系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一旦出现反弹,后果不堪设想”,“谁在这样的形势下还敢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就要为我们党改进作风付出代价”!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反腐败斗争有清醒认识,特别是要准确把握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新形势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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