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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的“反修例”风波,暴露出中华民族缺乏“共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乃至世界梦将艰难险阻?

发布日期:2019-12-31    浏览次数:6110

  

           今年6月至今,香港的“反修例”风波已经持续了近半年,给曾经风光无限的香港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香港的暴力事件是由港独头目勾结西方发达国家蓄意制造出来的,但也正是因为中华民族还未拧成一股绳,缺乏共识,很多学生、年轻人都被轻易灌输港独思想参与到非法的游行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中国新长征路上波折重重……对今日的香港,今日的中国,经济可以重建,但思想的改变却非易事,当务之急,中国应该尽快建立一个融合、统一、大一统的大中华区(含港澳台),凝聚民心,建立共识,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世界梦都有迹可循。您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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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参与  条评论

白居易聚2020-03-21

个人一点认识,《共绘网》不仅指出世界的现状,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供政府参考采纳。写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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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为2020-03-13

中国加油! 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加油! 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管理好自己!刻苦学习!努力工作!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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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2020-03-01

智慧的民族懂得公平与自由,尊重个人权力,还善于思辨,反省,不欺负弱势群体,遵纪守法,乐于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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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JKYU2020-02-19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灾多难的民族,却也是一个越战越勇的民族,它敢抗争、不怕输、有顽强的韧性。 每次灾难过后,我们不仅没有被打趴,反而会变得更加强大。 这次疫情,让中华民族很多被压抑的力量都爆发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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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谈意义2020-01-30

任何一个民族能强大,都绝不是因为什么“海纳百川”,而是因为在种族上的排外。历史上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日耳曼人、俄罗斯人、阿拉伯人、汉族人都懂得自己民族的首要任务是为本民族生儿育女,这些民族才越来越强大。女权自由主义只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果”而不是“因”,任何一个国家民族的强大都与外族通婚自由提高无关。相反,外嫁太多的国家必然造成民族认同感关系混乱,让社会风气糜烂得不可收拾,让国家民族最终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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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一国2020-01-23

现在中国内地是13.95亿人,香港现在是700万人,湾湾是2300万人,再加上澳门几十万人,中国总共有14亿多人。中国内地加上香港、澳门、湾湾几个地方的GDP,我们和美国差距将进一步缩小。如果这些地方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加起来,中国可能超过美国的步伐更快一些。要强化一国的概念,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要素流通应该是无障碍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本流,技术的流动。这样的话,香港才能真正通过这样一个新的融合和链接,把香港优势重新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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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華慶2020-01-21

【柯華慶】中华民族做为自觉的民族实体正是一百多年来中国在与西方列强的对抗中出现的。以孙中山1894年创立兴中会喊出「振兴中华」口号为标志,中华民族做为自觉的民族实体逐步成为中华儿女的共识,中华民族由此翻开了新的一页。在孙中山之后,梁启超和杨度是具有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华民族强烈意识的代表。1901年,梁启超发表〈中国史叙论〉一文,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的概念。在「中国民族」的基础上,1902年梁启超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1905年,梁启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中断言「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由此确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特征。1907年,杨度发表了〈金铁主义说〉一文,断言:「中华云者,以华夷别文化之高下也。即此以言,则中华之名词,不仅非一地域之国名,亦且非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之族名。……华之所以为华,以文化言可决之也。……华为花之原字,以花为名,其以形容文化之美,而非以之状态血统之奇。」杨度将中华民族定位为一个博采众长的文化共同体,文化的一体性、凝聚性和不可分割性造就了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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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权2020-01-16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二〇二〇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致辞: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法官、各位尊贵的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我谨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热烈欢迎各位出席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我感谢有机会在此向各位致辞,特别有见于过去七个月社会上一些关系到每个人的事情。社会就着司法机构提出了不少问题,对法庭的工作作出了不少评论,亦就我们的法官表达了不少意见。这当中很多都是中肯的,但遗憾的是,有部分是建基于错误的观念和出于误解,并对法律和法制应有的客观和恰当概念有所曲解。有些甚至近乎不能接受。 鉴于法治对社会的重要,我想在此阐述一下公义这个概念,香港法律制度的运作,以及法庭和法官肩负的职责。许多错误观念和误解源于部分司法裁决不合一些人的心意。我曾多次指出,人人均有权就法庭的工作表达意见,而我们亦不应期望每宗案件的裁决都备受赞同。然而,当有人纯粹因为不满案件的裁决结果而作出各种抨击,指法庭并非公正无偏,法律制度并非完善健全,又或针对法官作出极为冒犯的人身攻击,便有需要向社会大众阐明法律如何运作,以正视听。法治经常被认为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全然接受这个概念,就必须明白法律如何运作,以及它应当如何运作。 我先从公义这个概念说起。公义经常被视为难以捉摸的理想,但我想讨论的是公义的实际意义。 《基本法》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说明法律对每一个人的意义所在;它藉当中订明的各项权利,提供保障。凭借这些权利,社会得以繁荣发展,市民得以和谐共处、有尊严地生活,社会大众亦得以为个人及亲人的生活作安排。 《基本法》及得到《基本法》给予宪制确认的《人权法案》列明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过去七个月,我们看到许多行使这些自由的情况。然而,为使社会上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会受到不可接受的影响,行使这些权利需要有限制。明白这一点是重要的;我过往称这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因此,法律对权利的行使有明确限制。享用或坚持个人权利,举例说,不能成为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或使用暴力的借口。有关的限制从我们的刑事法可见一斑。法院在案件的情况有需要时,会全面及合适地执行此等刑事法。 言论自由(《人权法案》称为意见和发表的自由)的条文清楚说明相关的权利附有特别的责任及义务。因此,有必要时可对此等权利的行使予以规限,例如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的缘故。和平集会的权利在得到确认的同时,也与言论自由一样受到限制。结社自由亦然。 由此可见,享用权利及自由亦同时附有责任,而认为他人的权利——甚或整体社会的权利——总不及个人权利重要这个想法并不正确。认同上述权利及责任是我称为公义的概念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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