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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基本结构及运转特点

发布日期:2017-12-09    浏览次数:692

       在越南,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最高代表机构。其基本任务是制定宪法和法律、决定国家基本政策、行使最高监督权。

  每届国会任期为五年,从国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始到下届国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特殊情况下,经国会常务委员会(下简称常委会)申请,三分之二国会代表赞成,国会可自行缩短或延长任期。除战争情况外,国会任期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每届国会任期结束前60天,要完成下届国会的选举。

  国会代表由全国普选产生,代表任期与国会相同。18岁以上的所有越南公民具有选举权,21岁以上的所有公民具有被选举权。国会代表总人数不得超过500人,包括专职代表和非专职代表,前者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35%

 

组织机构

  国会下设有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书记处和办公厅。

  常委会是国会日常工作机关,任期与国会相同,从本届国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开始,到下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产生常委会时止。常委会由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其成员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职务。常委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需求时,可根据国会主席的决定,国家主席、政府总理的建议,或国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新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时,经国会主席推荐,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不仅可以在国会开会期间举行会议,也可以在闭会期间举行会议。

  国会常设的专门委员会有9个,即法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经济委员会,金融和财政委员会,国防安全委员会,文化、教育、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社会问题委员会,科技与环保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必要时,国会可设立研究、审查或调查某一法律草案或某一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

  书记处负责草拟国会会议章程,记录会议内容,协助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整理法律和决议草案并承担国会和常委会的外宣工作。书记处由主任和若干名成员构成,成员由国会主席推荐,在全体会议上由国会代表选举产生。

  办公厅是国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国会和常委会各次会议,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财务和提供后勤保障。书记处主任同时兼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任命。

 

主要职能

  国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⒈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

  ⒉根据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行使最高监察权,审议国家主席、常委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简称高检)、国家选举委员会(下简称选委会)、国家审计署(下简称审计署)和其他国会批准成立机关的工作报告。

  ⒊决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指标、政策和基本任务。

  ⒋决定国家财政、货币基本政策;规定、修改或取消各种税收;决定中央和地方间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分配;决定国债、公债的警戒线;制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分配中央财政预算,批准国家财政预算总决算。

  ⒌决定国家民族政策、宗教政策。

  ⒍规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高法、高检、选委会、审计署、地方政府和其他国会批准成立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原则。

  ⒎选举、任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会主席、副主席,常委会委员和各委员会主任,民族委员会主席,政府总理,高法院长和法官,高检检察长,选委会主任,审计署主任和其他国会批准成立机关的负责人;批准政府副总理、各部部长和其他政府成员的提名和罢免;批准国家国防安全委员会和选委会成员。

  ⒏对国会选举或批准的现职人员信任投票。

  ⒐决定成立或取消政府各部和部级机关,决定各省、中央直辖市和行政、经济特区的成立、取消、合并、拆分和调整,成立、取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⒑废止国家主席、常委会、政府、政府总理、高法、高检的与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相抵触的文件。

  ⒒决定大赦。

  ⒓决定人民武装力量的军衔、外交职衔和国家其他职衔,决定国家勋章、奖章和其他荣誉称号。

  ⒔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规定紧急状态和为保护国家国防安全所采取的特别措施。

  ⒕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加入或废除与战争、和平和国家主权相关的国际条约,越南在各国际组织和重要区域的成员资格,涉及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国际条约,与法律和国会决议相违背的国际条约。

  ⒖决定征求民意。

  常委会在国会闭会期间负责一些日常性工作和决策,贯彻执行国会会议提案并监督实施情况。其主要任务有:

  ⒈组织、召集和主持国会各次会议。

  ⒉制定国会交予的有关问题的法令,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⒊监督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和常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政府、高法、高检、选委会、审计署和其他国会批准成立机关的工作。

  ⒋停止执行政府、政府总理、高法、高检的与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相抵触的文件,并在最近一次国会会议上递交国会决定;废除政府、高法、高检的与法令、常委会决议相抵触的文件。

  ⒌指导、协调、配合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并保障国会代表的活动。

  ⒍提议国会选举、任免和革职国家主席,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选委会主席,审计署署长。

  ⒎监督并指导人民议会活动;废除省、中央直辖市与宪法、法律和上述国家机关的文件相违背的决议;在省、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危害人民利益时,解散该省或直辖市的人民议会。

  ⒏决定省、直辖市以下行政单位的成立、取消、合并、拆分和调整。

  ⒐在国会无法召开会议时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⒑决定总动员或局部动员,颁布或取消全国或某一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⒒落实国会对外工作。

  ⒓批准越南特使的任命或免职。

  ⒔根据国会的决定,组织征求民意活动。

  民族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与自己职权相关的法律草案、法律议案、法令草案和其他草案,审查国会或常委会交付的报告,行使对国会法律、决议和常委会法令、决议中涉及自己负责领域的检察权和国家政策中涉及该领域的建议权。

 

运作模式

  国会最根本的职能是立法。国会制定、修改宪法和法律,常委会制定法令,国会和常委会可分别通过决议。国会主席、常委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政府、高法、高检、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和国会代表有权建议制定法律或法令,并有权提交法律、法令和决议的草案。

  通常由上述组织或个人向常委会建议制定某一法律、法令并提交草案,常委会将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草案纳入立法程序,然后递交国会民族委员会或各专门委员会审查,并由常委会提出意见。国会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并表决,草案得到半数以上国会代表的赞成即可通过,但修改宪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随后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国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国会主席不得表示异议。但对于常委会通过的法令及决议等文件,国家主席可以要求其再次进行审查。常委会再次赞成而国家主席依然不同意时,国家主席可在最近的一次国会会议上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并遵循其决定。

  国会的监督权主要表现在每年年终的会期中,国会听取常委会、政府总理、高法院长、高检检察长、选委会主任、审计署署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最后会期中听取其任期内全部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和讨论。

 

改革举措

  1986年越共六大开始实施革新政策之后,国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较为突出的有国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实行质询制度和信任投票制度,提高国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比例。

  1992年越南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国会代表直选,1997年国会通过《国会代表选举法》,为选举提供制度保障。2001年再次修改国会选举法,允许民众自荐参加选举。此外,《越南国会选举法》规定,国会实施差额选举,增加选举竞争性。

  1992年宪法首次赋予国会代表质询权,并于2002年开始将质询通过电视现场直播。国会代表有权在国会或常委会会议上向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各部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高法院长、高检检察长、审计署署长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如实回答,必要时作出书面答复。如国会代表不同意答复内容,有权在国会或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提出质询,或向被质询人寄送质询公文。

  《国会监督法》规定,由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或20%的国会代表提议,经国会批准可对国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进行信任投票。若连续两次信任投票不过半者,国会将审议解除其职务或要求其主动辞职。

  2015年修订的《国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在代表候选名单中至少要有18%的少数民族代表和35%的妇女代表,进一步增加了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占比。

  这些改革完善了国会立法、监督和反映民意等职能,扩大民众政治参与度,促进了国会地位的上升,推动国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作者:聂慧慧,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南亚东南亚及大洋洲研究所研究人员)【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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