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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发布日期:2017-12-14    浏览次数:730

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性直接融资方式,被金融界喻为“草根金融”、“地下金融”,它对社会融资是一种有效的补充。但是民间借贷也蕴藏着极大的风险。这种以亲情、友情和利益为纽带的融资方式基本是靠信誉作为担保的,既没有保证信息真实可靠的制度,也无风险转移的路径,风险积累过程外界无法知道,一旦暴发风险就是崩溃式的。这些年,从四川、湖南、浙江等地不断传来的民间借贷领域里发生的问题,从P2P网贷平台不断发生的跑路事件,都暴露出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

民间借贷市场借款人总体质量明显差于银行借贷市场,整个市场资产质量堪忧。在整体经济下行压力下,贷款的不良率正在攀升。

对民间金融的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且许多民间借贷业务游走于法律边缘。目前对民间金融的管理涉及地方金融、商务、工商等部门,不仅监管力量分散,且监管标准不一。民间借贷在运营模式上也多种多样,整个行业基本处于“出事了的,都违法;未出事的,皆合法”的状态,进而形成了行业内“劣币驱逐良币”的巨大隐患,使优秀的企业缺乏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风险转移渠道。民间借贷一旦发生风险,全都需要在民间借贷市场内消化,而市场自身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与转移的渠道与手段。这种市场特性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上,任何细微风险都会不断累积。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信息流动与信息共享的市场定价与竞争机制。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合理的法律地位,这导致民间借贷只能以各种隐蔽性方式经营,市场封闭,信息无法流动,导致合理价格难以形成。法律风险高,流动性风险高,违约风险高,是民间借贷高利率的直接原因。为此建议,规范市场行为。以负面清单为底线,开出所有从事民间金融的单位与个人不能为之的最基本要求。将现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民间金融的有关规定梳理成文,把“民间借贷主体非法集资,暴力催收,逃废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列为负面清单,并以此作为监管底线,简单明了地规定什么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对违反底线规定的行为严格取缔。这有利于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区分,简化监管的操作性,提高监管效果。

基于底线监管原则,构建地方民间金融监管体系,为合法合规经营的民间金融机构保驾护航。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省地方金融办等部门监管职能的机制,比如多方协调领导小组;将多头管理改为集中管理。可由地方金融办牵头,组建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行政立法,从机构准入、退出,资金流向,价格信息披露,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民间金融实行统一管理。

鼓励各省建立一个物理与电子平台相结合的“民间金融资本交易市场”。所谓物理平台,就是以民间金融产业聚合的形式,将所有从事民间金融的企业、机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律、咨询等中介进驻到一个大市场里,形成资金、信息的共享,由此促进资金价格的合理形成。所谓电子平台,就是建立一个信息公开的开放平台,便于借贷双方了解利率、资产价格、交易、资金供需等方面的信息,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时对民间金融的资金流向与利率水平进行监管。通过建立“民间金融资本交易市场”,实现民间金融交易的公开化,促进信息公开快速传递,从而形成公开的竞争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合理定价,发挥平抑高利率的作用。

 

(作者:戴晓凤,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来源:《中国政协》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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