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是生命的特征,而生命由躯体和灵魂所组成。而人本来就有动物性和社会性两面。动物性是人的本性,而社会性是为了满足动物性需要的第二性。
我们知道,食色等是基本的动物性,是生存的前提,这也是为什么说动物性是人的本性的原因。而占有欲、控制欲以及对艺术、科学的追求等等是人高层次的动物性。人类又是群居生物,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必须互相依赖,有时候也可以通过互相掠夺来获得生存资源,在群体中生活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这就是人的社会性。由此可见,有社会性和动物性的人在某些方面天生就有缺陷,故而只能用法制来规范人的行为,您说是不是呢?各位网友、粉丝,对于此话题你是怎么看的?你有何高见?快“畅言一下”跟大家聊聊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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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重温邓小平那篇让中国发生惊天巨变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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