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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派会计:扎牢“不做假账”笼子;防止国家财税流失;严防IPO欺诈上市;守好投资者“钱袋子”……

发布日期:2024-03-16    浏览次数:1124

  

        如今,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现象主要源于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教育背景、职业技能、道德观念以及行业监管力度等。

        而这种现象带来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素质较低的财务人员可能在日常工作中出现错误,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形象,也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决策,进而对整个资本市场和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其次,道德观念薄弱的财务人员、经营者以及攸关方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财税安全,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威胁......

  

         在全球化经济、金融和证券市场浪潮的推动下,各国重点企业、国企和上市公司等经济主体的规模和影响力日益增强。这些企业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一个没有真实财报和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资本市场,注定是没有未来的……因此,扎牢“不做假账”的笼子;防止国家财税流失;严防IPO欺诈上市“带病闯关”;守好投资者(股民)的“钱袋子”,显得尤为重要,故《共绘网》建议对于重点企业、国企和上市公司等公派会计(财务)。对此,您怎么看呢?“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有一份光,发一份热。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尽自己的一份力、发出自己的一点声音。

相关热词搜索:公派会计 不做假 国家财税 IPO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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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参与  条评论

KUFCFD2024-05-05

太好啦,多多保护投资者[色] 进退有序才会有源头活水来, 是时候清理一下市场上的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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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珍2024-05-04

强烈希望。 [强][强][强][强][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爱心][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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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棠2024-04-30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4号)。现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明先生、徐晓冰先生、唐钧先生、袁纪行女士、汪良俊先生、郭伟民先生、曹文龙先生: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曹文龙作出市场禁入。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上实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 其中,2016年度虚增收入2.07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3.19%,虚增利润总额0.56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3露利润总额的6.23%;2017年度虚增收入6.77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36%,虚增利润总额1.43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1%;2018年度虚增收入12.78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4.75%,虚增利润总额1.0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1%;2019年度虚增收入8.64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75%,虚增利润总额0.71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8%;2020年度虚增收入14.91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8.52%,虚增利润总额2.4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2021年度虚增收入2.05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上实发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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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tyty2024-04-30

诈骗市场触目惊心,大力支持,快点落实,股市里的蛀虫。慢慢抓到核心了,执法必严!重罚50亿,坐牢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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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为公2024-04-26

支持主播[强][强][强][强][强][强][强]必须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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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妮hi雨2024-04-23

一查就撤退,可以想像一下业绩造假有多严重呀!这些撤单的企业不需要“申报既担责”吗?是不是一撤了之? 原来哪么多乱像就不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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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叟2024-04-22

说的真好,全面收紧各样法规为上 零容忍,罚个500w[旺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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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云魁2024-04-22

高,早就该如此[强][爱心] 支持政策,抓住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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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忠军2024-04-19

“共绘网人”讲得真好,人民政府为人民, 打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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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史山2024-04-19

我们能有几个像老师一样的学者就好了[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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