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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资金从何而来?

发布日期:2014-04-23    浏览次数:2537

  

         稳步发展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的发展小城镇,这是我国正确的城镇化道路。遵循这一准则,全国城镇化建设已经初步取得了一定成绩,从1978年到2011年,城镇人口从1.72亿人增加到6.9亿人,城镇化率从17.92%提升到51.27%,与世界平均水平相近。这是一份令人欣慰的答卷,不过城镇化背后仍然潜藏着诸多问题,资金来源问题尤为凸显。

        城镇化需要的资金是天文数字,这笔巨大的资金从哪里出,是个大大的问号城镇化建设所需的资金不仅数额巨大,而且来源要求长期化。现有的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模式必然是不合适的,央行行长周小川多次表示了“城镇化资金渠道要多样化,不能仅仅依靠银行贷款”的观点,这表明大部分银行是不愿意成为城镇化的主要资金来源的。为了筹得资金,就要需求其他方式,发行长期债券或者通过信托、股票等市场化融资。可是,前者会使地方政府债务大量增加,“旧债未了又添新债”,后者会使证券市场承受重压,广大投资者痛不欲生城镇化建设资金究竟该从何而来?你的建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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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冠霖2019-09-03

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或其他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方式,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城投债券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准市政债”,发行规模还会稳步扩大,一方面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加规范透明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广大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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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桂玲2016-03-24

我国未来十年的国家战略主要是要通过“一带一路”走向世界,在全球公共治理、经济贸易、金融资源配置三个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债券市场国际化是实现金融资源分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通过债券市场又反过来成为转移我国过剩产能,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助力器。美国能够在过去的50年中占据世界领导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全世界最大、最发达、最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因此,“国际化”也是中国债券市场未来的一个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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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远才算近在咫尺2014-06-19

我国城镇化融资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投资范围过宽、过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沉淀资金太多,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2010年年底,地方政府债务达到10.7万亿元,可到2013年上半年为止,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超过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速度。以后一定要想方设法扭转这个局面,使地方政府债务逐步走向相对收敛,才能使债务风险控制步入良性循环。 为此,首先要更清晰地界定政府的投资边界和融资的系统性规划。从实际情况看,政府不能包揽所有的公共领域融资,也不是只允许国有企业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公共项目融资不仅牵涉到建设期的投资资金来源问题,而且还涉及后期运营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问题,进而涉及供应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因此,倡导PPP,不能只局限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领域,而且要考虑运营期的效率。一般来说,城镇化的公共基础设施还是要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因为这些投资无非是代替财政未来的支出。这些项目只是单纯的投入,不能自身带来现金流。所以政府必须为此进行融资。 地方政府主要的融资方式是通过土地创收。很多地方政府将土地收入作为金融杠杆进一步放大银行贷款规模,但随着土地价格的波动和土地收益分配方式的变动,这种传统融资方式难以为继。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创新融资方式来解决城镇化的融资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指明了城市财政在进行基础设施融资的过程中可以发行债券。但目前,在《预算法》没有正式修订时,国务院只能采取“点对点”的授权方式。所以当前,地方政府融资还很难脱离以融资平台为主导的融资方式,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的治理,逐步使融资平台的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债务信息、融资方式更加公开透明。 对于那些政府不得不做的,而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融资,首先要根据城市发展空间规划,做好系统融资规划。从“长株潭”城市一体化开始,中国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尝试做系统性的融资规划,很多城市的融资是规划先行的。 其次,城镇化过程中要考虑到城市群、城镇群之间的联合。实际上,距离不是很远的中小城镇群体,单个城镇难以独立完成自来水供给、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建设和运营,可以考虑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联合供给的方式。城镇群体间政府主导联合供给一些公共基础设施有助于利用范围经济提高供给效率。 最后,要注重融资的期限匹配,避免引发过大的流动性风险。我国地方政府一方面是手头掌握的长期性资金很多,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放心保)基金等。这些资产在沉淀的时候,大量是以银行活期资金的方式存在的;另一方面政府负债又很多,积累的风险不容忽视。下一步要通过制度创新,整合地方政府内源资金,解决好地方政府融资的安全问题,又能够通过金融手段把沉淀的资金调动起来。(转载:赵全厚《城镇化融资有待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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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若初见2014-05-20

棚户区改造不是免费午餐,与所有保障房一样,面临成本、商业运作等巨大压力。我国的棚户区改造首先是通过房地产缩小贫富差距的过程,极具中国特色;其次,推倒棚户区是再造城市经济生态的过程,是让城市低收入居民与城市经济一起发展的过程。 政府财政支出发挥了撬动市场资金的“杠杆”作用,市场资金则发挥着主要作用。政府分配新楼房,以低价补房屋超出部分面积的政策,相当于扶贫,而这部分资金或者在预算内由政府节省而来,或者由纳税人支付,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办法。而市场资金则包括低息的政策性融资,或者市场利率贷款、信托等融资,前者是政策红利,后者则需要当地经济发展、土地收入上升才能解决。同时,仅仅推翻低矮平房,当地居民的教育无法提升、职业通道无法打开,棚户区滚地龙将以新的形态卷土重来。有教育、有工作、有发展、有前景,才能铲除滋生棚户区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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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豆腐2014-05-16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正式公布。很显然,全文达3万多字的《规划》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的纲领性文件,也标志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步伐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的历史进程,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从世界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实现城镇化是绝大多数国家从农业国变成工业国、从落后经济走向发达经济的必经之路。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大背景下,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城镇化道路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特征。反思过去三十多年的城镇化道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困难。而城镇化过程中积累的一些核心问题,已经到了非痛下决心必须解决不可的时候。具体来说,这些经验和教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特色城镇化模式是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推动的,但主要推动力则是政府。从发展模式上说,城镇化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城镇化基本上都是由市场主导的发展进程。在发达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被严格限制在市场经济的“守夜人”角色上。不过,这期间也出现了土地纠纷、劳资矛盾和贫民窟问题突出等现象,这就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但是,尽管在市场失灵时,政府“有形的手”干预力度越来越大、干预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但其本质并未脱离市场主导的轨道。   但在中国,政府的主导作用十分明显。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各样的城镇化规划和政策、运用行政力量对城镇化进程进行干预。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过层级不同、适用范围不等的城镇化计划目标和发展规划。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甚至将本地的城镇化目标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加以渲染,许多政策也大都服务于该目标的实现。这就使得城镇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预设性特征。另一方面,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直接进行干预。其中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政府充当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通过强制征地的方式进行城镇化开发。在不少地方,农民被强迫“进城”、强制“上楼”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事实证明,政府主导的城镇化不能带来最优的城镇化效应。城镇化协同效应不高,住宅、土地等资源浪费严重。政府主导的城镇化模式在经济上获得的效应,明显比市场主导的城镇化要低。此外,政府主导的城镇化模式,也是导致我国投资结构失衡、地方债务负担沉重的根源之一。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各种融资平台大肆举债,并成为城镇化的主要投资力量。政府的大规模投资对民间投资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致使民间投资始终低迷不振。而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地方政府不得不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形成了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在当前土地和房地产政策不断紧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日渐沉重,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   此外,该种模式还容易导致腐败和激化社会矛盾。由政府而非市场推动的城镇化过程,必然将政府置于各种矛盾的主要漩涡之中,既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给我国城镇化带来了先天的缺陷,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   其次,中国特色城镇化模式采取了人和土地两大要素非均衡发展的做法,使得中国的城镇化出现了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现象。城镇化最重要的是人和土地两大要素的城镇化,但在现行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未有实质性和突破性改革的情况下,这两大要素的城镇化采取了不同的路径,得到了不相同的结果。由于严格的户籍制度迟迟得不到松动,而土地则可以采取强征的方式获取,结果就出现了数以千万计的失地农民,即人还留在农村,但土地已被征入城镇。有关研究表明,我国人的城镇化落后于土地城镇化的问题十分突出。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的10年间,中国城镇用地规模平均扩展了50.2%,一些城市已经超过200%。城市用地增长率与人口增长率的比例,我国的数据为2.29∶1,而国际上比较合理的数据是1.12∶1。我国单位用地的平均产出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且近年来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国土部披露的数据表明,目前我国闲置的土地面积已经高达17万亩。   要素非均衡发展的城镇化模式直接阻碍了我国城镇化的速度。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大多只花了不到30年的时间,城市化率就基本上达到了70%左右的水平,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截止到目前,才刚刚超过50%。   受制于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该模式还造成进城农民无法融入城镇的困境。我国虽然有多达2.6亿的进城农民工,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不能顺利成为当地市民的一员。其结果不仅使得我国的城镇化率被大大高估,而且容易引发各种社会歧视和社会不公问题,拉大社会阶层的差距。又由于地方政府担心增加财政负担和公共设施支出,因而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又人为地加以分割,形成社会保障的不公平。这样,中国城市内部,又形成了非户籍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二元”体制。   有人认为,中国特色城镇化模式有效地避免了“贫民窟”问题。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来分析。从好的方面看,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给进城农民准备了最后的一道“安全网”,使进城农民在不失去土地的条件下即使在城市找不到工作,也能做到有进有退,这就是中国未出现绝大多数国家城市化初期大都遇到的“贫民窟”现象。但应该看到,这种模式固然不会导致贫困人口集中到城镇的后果,却将贫困人口分散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实际贫困人数依然居高不下。联合国发布的《2013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目前中国绝对贫困人口(日平均生活费用低于1.25美元的人口)仍占总人口的13.1%,这些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地区。   最后,中国特色城镇化模式强调的是优先发展小城镇、限制大城市发展,结果造成了小城镇缺乏活力、“大城市病”流行的后果。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确定了“大力发展小城镇、合理发展中等城市、限制发展大城市”的城镇发展思路。从国内流行的“城镇化”和国外普遍采用的“城市化”这两个词的区别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异性来。   不过,这种行政思维主导的发展模式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不能以出现“大城市病”就否定大城市为龙头的城镇化发展目标,事实上,中国的大城市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目前我国人口超过千万的城市仅有13个,而且这个统计包括了大量的农村户籍人口和非主城区人口。以重庆市为例,重庆的总人口号称近3000万,但主城区人口尚不到1000万。相比之下,日本东京的人口有1300万,占到全国人口的10%。由于中国大城市供给不足,“大城市病”就显得格外严重。   与供不应求的大城市相比,县镇一级的城镇明显吸引力不足。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流动人口监测报告显示,在全部的2.6亿农民工中,留在本地打工的农民工不到1亿,不及全部数量的40%。另外,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大力推进,新一波的县改市浪潮再次兴起,据媒体报道,目前至少有138个县提出了县改市的要求。   在此次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对中国未来的城镇化做出了明确规划,提出了诸多指导性的意见。我们必须在总结中国特色城镇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防止出现上述各种问题和矛盾,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总结起来,应该抓住三个重要环节:   一是要发挥市场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城镇化过程中,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既要充分发挥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调控、监督和引导等方面的作用,更要加强市场力量这只“无形的手”对城镇化进程的牵引力。要坚决防止城镇化过程中只有政府一方力量在唱“独角戏”的现象,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都要硬”,中国的城镇化才能更加协调、更加顺利地得到推进和发展。   二是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中心,加快社会融合的步伐。究其根本,城镇化就是人的城镇化。目前大量流动人口无法融入当地城市,农民无法变为市民的现状,是城镇化质量不高的集中体现。应加快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全面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让长期在城市务工、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初步实现农民社保与城镇居民社保的对接,并最终实现完全的统一。   三是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的步伐,增强农民转变为市民的动力和推力。现行的土地制度在发挥农民最后“安全网”功能的同时,也成为许多农民不愿进城变为市民的一个回拉力。在土地价格步步攀升的背景下,农民变市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会大大削弱。目前我国加快了土地流转改革试点的步伐,但如何真正让部分农民主动放弃土地、进城成为市民,却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均处于空白区。这就需要各方面群策群力,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城镇化模式,加快城镇化进程而共同努力。(转载:李长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模式需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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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rpa2014-05-07

  5月4日,住建部网站发布消息称陈政高担任住建部党组书记。市场因此对棚户区改造有了更多推测,低收入人群对棚户区改造充满憧憬。憧憬并非空穴来风,陈政高在任职沈阳的近8年时间,是沈阳市大力开展棚户区改造的“高潮期”。自2008年1月担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后,更是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公开数据,从2005年到2011年底,辽宁全省累计改造棚户区2910万平方米,改善了70.6万户住户、211.4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棚户区改造不是免费午餐,与所有的保障房一样,面临着成本、商业运作等巨大压力。我国的棚户区改造首先是通过房地产缩小贫富差距的过程,极具中国特色;其次,推倒棚户区是再造城市经济生态的过程,是让城市低收入居民与城市经济一起发展的过程。   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资金。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曾表示,虽然当年可以如期完成304万户棚改任务目标,但棚改仍然面临改造难度大、资金缺口大的问题。目前尚未改造的棚户区大多位于中西部地区、独立工矿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较集中的城市。处于中西部地区的棚户区,大多远离城市、县城,即使在城市中心区的棚户区,建筑密度都很大,加之各地一般遵循先易后难原则,待改造的难度更大。   资金来源于几个方面。按照辽宁的经验是“九个一块”,即“政府补贴一块、政策减免一块、企业筹集一块、个人集资一块、市场运作一块、银行贷款一块、社会捐助一块、单位帮助一块、工程节省一块”。概括而言,是通过政府渠道、市场渠道和社会渠道三大渠道筹资,其中政府渠道资金占比大约是38.67%,起杠杆作用;社会渠道资金权重仅占5%;市场渠道资金权重大约是56.33%。其中,市场资金中由政府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得的资金占比是5.63%~11.27%,由参与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得的资金占比36.33%~46.33%。从2005到2010年,辽宁省各级政府为棚户区改造融资732.46亿元,共撬动资金1894.13亿元。   政府财政支出发挥了撬动市场资金的“杠杆”作用,市场资金则发挥着主要作用。政府分配新楼房,以低价补房屋超出部分面积的政策,相当于扶贫,而这部分资金或者在预算内由政府节省而来,或者由纳税人支付,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办法。而市场资金则包括低息的政策性融资,或者市场利率贷款、信托等融资,前者是政策红利,后者则需要当地经济发展、土地收入上升才能解决。   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3~2017年新增1000万套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中央预计资金总安排2.5万亿。其中,中央财政补贴安排2400亿,地方财政配套2400亿,国家开发银行安排6000亿中长期贷款、1000亿软贷款,带动商业银行1000亿商业贷款,计划发行2000亿债券资金,其他资金来源1.2万亿。平均计算,中央财政补贴每套能达到2.4万元。   任志强在去年8月房地产博鳌论坛上算了一笔账,地方政府配套投资不会少于1.2万亿,资金主要通过商业运作而来,明确提出地价不能跌。通过发钞大幅提高地价的确可以解决资金难题,却无法避免泡沫威胁,本届政府决心戒掉发钞习惯,健康的办法则是靠发展当地经济,让当地的房地产价格随经济发展逐步增长,棚户区中的居民通过提高技能,获得更高的薪酬,发挥消费能力。   仅仅推翻低矮平房,当地居民的教育无法提升、职业通道无法打开,棚户区滚地龙将以新的形态卷土重来。有教育、有工作、有发展、有前景,才能铲除滋生棚户区的土壤。(转载:叶檀《憧憬棚户区改造并非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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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6

与欧美发达国家主要依靠发行“市政债”提供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相比,我国目前主要由银行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市政信贷”的模式符合中国国情。但由于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是“一级财政、分级管理”,与美国联邦制的地方政府可破产有本质不同,在此情况下大量发行基于审批制的“市政债券”,可能引发地方政府“跑部钱进”、赴京公关。 建议可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前基于平台公司的“市政信贷”模式加以规范:一是从资金供给端入手,控制各金融机构向平台公司发放的信贷总量。为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采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逐一明确“平台公司”银团牵头行的方式加以解决,即由牵头行负责统一与地方政府沟通,以避免恶性竞争、多头授信、重复授信;二是从资金需求端入手,控制平台公司的债务总量。通过审核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率、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中的“净资产额”,进行反算后确定平台公司的债务上限及融资空间;三是规范银行、平台公司、地方政府三者之间的法律、财务关系。在法律关系层面,要将现有的一定程度上实质存在的“银政之间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规范、拆分为银行与平台公司之间基于《公司法》、《银行法》之间的“银企关系”,以及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平台公司之间基于《国资法》、《公司法》的注资与被注资、控股与被控股关系。 逐步探索、完善地方政府的发债机制,作为“市政信贷”的重要补充。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育成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出台,可逐步完善地方政府的发债机制,东部发达省市可先行试点。当前可从改革、规范“城投债”入手。 第一,延长城投债的偿还期限,将用于长期基础设施建设的城投债偿还期限放宽至20年甚至更长;第二,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使成本低、期限长的债券融资成为继信贷后的又一主要方式,降低高成本债务比重;第三,建立类似美国的“一般责任债券”制度,对于长期的纯公益性建设债券,由财政资金负责偿还;第四,加强城投债及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避免“黑箱”带来场内交易恐慌,波及一级市场发行。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降低地方政府负债融资压力。通过大力发展非债务融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促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包括:一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收益较好的债务向社会资本出售;二是通过出让国有资本股权,吸进社会资本进入;三是积极引入公私合营(PPP)的模式,具体包括BT或BOT等方式;四是向社会开放能源、通信、教育、医疗、养老和文化事业领域,降低进入门槛。(摘自:黄剑辉 王阁 徐晶《构建有效融资机制 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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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嚼字2014-04-26

新型城镇化规划已出,但是对于很多地方政府来说,规划落实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资金缺乏。如国家开发银行曾预计,未来3年我国城镇化投融资资金需求量将达25万亿元;财政部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传统的依赖政府财政及融资平台负债融资显然已经没有多大的空间。由国家开发银行下属机构发行的住宅金融专项债券将具有准国家信用,融资成本低,融资期限可以较长,也就更能够满足建设及受益期限都较长、且盈利性质不强的各类棚户区及基建投资的需求。虽然住宅金融专项债券一定程度上能纾解城镇化资金困局,但仍不应成为城镇化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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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志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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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彤2014-11-19

在我国迅猛发展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有着纷繁复杂的元素,而最活跃、最棘手、最重要的是人的因素。正如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强调的那样,中国的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 基于多年对城镇化的关注和研究,我认为“人的城镇化”,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方面就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关键要解决的是产业支撑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过去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农民,进城后要落地生存,必须有赖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否则,城镇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新型城镇化必须首先优化产业布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应置于重要环节 新型城镇化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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