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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区应尽快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并逐渐与国际法接轨,为谋长远利益打基础?

发布日期:2019-08-16    浏览次数:4764

  

大中华区是一个经济或文化衍生出来的地域名词,因此先用于经济、商业领域。在地理层面特指中国的大陆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以及其附属岛屿地区。

在人文和经济层面上泛指中国地区和受中华文化主导或中华文化影响较大地区,如泛指则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澳大利亚、越南、泰国、日本、缅甸等国家部分地区。那么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共绘网》认为大中华区既然有各种各样的羁绊,则应尽快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并逐渐与国际法接轨,为谋长远利益打基础。您觉得呢?快“畅言一下”跟大家聊聊你的看法吧。毕竟每个人的观点,都是一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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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人疼2019-08-27

我们看看香港的“检察院”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特首对其根本没有指导权和干预权。 再来看看香港终审法院情况:其更是权力巨大。关键是——终审法院的法官还是终生制法官,大法官里是外籍法官和双重国籍为主。中国人涉嫌犯罪,外国人审判,这是多么荒唐的事?所以,才会有了“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现象。甚至出现在美国会被警察现场击毙的“占中”分子暴力袭警,警察反击,最终警察被重判入狱,而袭警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的全世界最荒唐判决。 因此,香港的司法制度,严重架空了政府的权力,实际上形成了“反华势力在相当程度上主导香港”的实际现状。可以这样说,香港的“法制”是乱港分子的生存土壤,也是最坚实的靠山。这是香港乱象最直接、最要害、最现实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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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TJD6BTRE2019-08-24

长期对香港进行独裁殖民政策的英国,在香港回归之前突击制定了一系列“司法制度”,建立了“司法独立”的体系,埋下了系列的“连环法治地雷”。这些地雷不断被引爆,成就了今天的香港乱象。 香港目前的“司法独立”,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削弱政府和特首权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对香港各类事务主导权和影响力而设计的“司法制度”。 我们先来看看香港超过政府权力的最高立法机关——立法会的议员情况:像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姚松炎、郑松泰等人那样明目张胆的反中分子和港独分子,居然可以通过选举成为香港立法会议员!他们不仅拒绝宣誓,而且在立法会上侮辱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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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2019-08-24

当年基本法草委、香港大学前校长黄丽松先生就说过:“我们现在搞的是‘一国两制’,而不是联邦制,不能要求中央与香港是平等的。”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单一制的基本标志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地方行政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其权力都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中央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社会主权单位交往的唯一主体。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里,香港只能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这种单一制国家结构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权力不可能是虚权,这是国际社会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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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gimgfjyu2019-08-22

香港国际化程度这么高,又是前殖民地,外国势力当然广泛存在。外国势力肯定要干预香港发展的。同样可以比较前殖民地新加坡。新加坡也国际化,但是外国势力在这里活动,就要遵守新加坡法律。 香港的问题关键恰恰在此:国际势力在香港不仅不用负责任,不受香港法律的约束,相反,可以左右香港司法、影响香港司法。 这是非常严重的制度错位。大陆尊重一国两制,香港的司法权不在大陆手里;那,在香港人手里嘛?当然也没有。所以才有警队抓人、法官放人的局面反复出现。 新加坡和香港以前都是英国殖民地,但是新加坡的司法体系经过了改造,代表现代新加坡的利益;香港呢?代表谁的利益? 法治的确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核心话语,但它掌握在外国人、掌握在香港既得利益者手里。当年港英当局可以在发生暴动后抓人,现在为什么反而不行?就是制度错位了。 一般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发起人,最常见就是把自己的行为道德化,凌驾于任何的司法和制度之上。要求保护自己的时候,就说司法很重要;要去破坏法律的时候,司法就不重要。所以,在香港,现在没有真正的“主体”能执行香港的法治。法不责众嘛。这样一来,法律就没用了。比较其他国家、欧美国家呢? 发生这种情况,早就抓起来了,法律都有,早就被执行了嘛。所有的香港人都知道,国际媒体也知道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但为什么没有人去执行呢? 因为没有真正从香港利益出发的“主体”。每一种利益都为自己所图。这样下去,香港的法治要完蛋。法治本身就存在一个“信誉”问题,大家都这样做还能不被追究,法治就垮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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