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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审判能否影响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2231

  

经媒体曝光,复旦大学177名学子请求刀下留人的联名信触犯了众怒,愤怒的网友将“法盲加脑残”的犀利评论对准他们。在同情、愤怒等各种情绪交织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深刻的问题,即舆论审判能否影响司法公正

联名信撼动法官的信念,改变司法判决,让罪犯逃脱法网,这是家属和大部分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看,网友们的愤怒恰好是压制舆论审判最好的武器。法律自始始终都应该是公正的,不能陷入舆论漩涡而加重或减轻量刑的砝码。然而,大众常常是自我矛盾的,在不同的事件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可谓是时时在影响司法公正。去年李天一轮奸案闹得沸沸扬扬,成为坊间长期激烈争论的话题。除去正当合理的质疑之外,“官二代”的头衔把舆论上升到一定高度,几个青少年面临的是滚滚而来,息息不止的批判与质疑,一旦判决结果与大众预期的有差距,对立情绪立马高涨,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关乎每位公民,不仅法官、法院要一直秉持公正理念,作为旁观者的大众也应该做到不刻意影响司法公正。舆论审判能否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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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天阑2014-07-30

枪杀孕妇的警察胡平被执行死刑的消息,23日出现在众多网站新闻频道上。对于渴望正义之剑早日落下的人来说,这样的消息不仅期盼已久,而且还希望获得更多的细节,尤其是获得更多的能证实胡平确实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情节。 然而,在点击阅读过程中,我发现新闻报道要么缺少现场感,要么该有的视频而没有。总之,对于信息饥渴者来说,这些有限的报道来源,都很不“解渴” 从事新闻工作的人都知道新闻“五要素”或“五W”的原理。根据这个原理,新闻报道中,最起码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等五项因素必不可少,然而关于胡平被执行死刑的报道,除了地点、过程和人物外,其他情节报道的缺乏甚多,而且所谓的人物,是否包含见证人,也很难说。虽说新华社的报道表明发自南宁,但记者本人是否身临现场,却没有说明,通篇报道并没有“记者在现场看到”的字样;至于人民网的文字报道,则是记者李婧发自北京,远离事发地广西,所以目击的可能性就更小了;而人民网的视频报道,有倒是有,可惜张冠李戴,画面显示的是胡平案件今年2月一审时的场面,一点都没有7月22日的。 最后赖以指靠的只剩下中央电视台了。然而,被许多网上消息引为来源的“@央视新闻”,虽然以蓝色显示可以点击链接,但点击链接后的“@央视新闻”的页面,却怎么也找不到该报道。由于电视报道没有看到,所以到底央视的报道是否有现场感,尚未知道。不知道央视的报道,是否也和人民网的视频报道一样前后接不上茬? 除了这三家权威媒体外,网上已经没有其他新闻来源了。 杀人犯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时,也是同样的问题。 2011年6月7日,网上出现药家鑫“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也是只有新华社、人民网和中央电视台三家。其中人民网记者赵艳红从北京发出药家鑫“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时,还特意打电话给该案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结果对方压根儿就不知道。当时王辉正在田间劳动,听到记者的报告,他反问“药家鑫已经被执行死刑了吗?我到现在还没接到法院的通知。”;新华社记者次日拨通王辉的电话时,王辉依然“没接到法院的通知”;律师张显称,他也是在中午看新闻,才得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不知道胡平杀人案的受害人家属,是否也遭遇到张妙家人一样的冷遇?他们是否能亲眼目击凶手伏法?如果不能,他们能否第一时间得到通知、以便能够间接得到证实?估计西安的法院和广西的法院,在程序上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应该是统一的制度。这样的全国统一,意味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重大的人性缺失。要是这样的话,制度性的冷漠更令人心寒,想想那些九泉之下含悲受屈、难以瞑目的受害人,想想受害人家属每日里以泪洗面的凄楚和被愤怒灼烧的心灵,想想全社会多少同仇共愤的渴望正义早日实现的目光,我们的司法制度怎么能如此冷落期待安抚的心灵?你既然是为了伸张正义,为什么就不能早一天让正义落地去安抚受伤的灵魂?我宁愿希望是个别法院执法不严、工作不到家的个案。 司法过程缺乏应有的透明度,久而久之,造成了民众的疑虑,加剧了社会阶层间的不信任。早年,在杭州胡彬闹市飙车撞死路人案中,就有人发现:拖延许多时日后才出庭受审的“胡彬”,体态发福,与此前照片判若两人,疑被掉包。其后,“发现”者被司法追究为“造谣惑众”而入刑。而公众对枉法的担忧、对真相的渴望,只能由人通过“造谣”来促使司法机关证伪,这不能不说是司法透明度过低的结果。 除了公开外,司法效率问题也迫在眉睫。司法固然要讲程序正义。不过,具体到胡平案,还存在正义兑现早晚的问题。胡平案今年2月已经完成二审。但执行却间隔了5个月。虽然于以往诸多案件相比,还不是最长。但毕竟没有必要。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书中指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携枪进入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那就最好早日执行判决,最好早一天让煎熬中的人们得到安慰。如果执行死刑时间太晚,不仅延长了受害人家属的痛苦,而且不利于彰显“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基本原则,会使怀疑法律正义的人们绝望、会使潜在的犯罪者因得不到警鉴而接踵犯法。 当前,国内社会治安状况形式很严峻,暴力恐怖等恶性案件高发。除了因民族问题引发的恐怖主义案件接连不断外,纯粹治安性质的暴力犯罪也此起彼伏,诸如砍杀无辜、公交车纵火爆炸等,有一个显著特点是一旦有了第一个,接着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而且呈现没完没了的趋势。鉴于暴力犯罪的这个特点,我们法制机制就必须快速运转,要让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及早看到法制之剑落下的那一刻。如果总是慢,只会有更多的暴徒接踵效尤。(转载:李富永《让司法过程彻底“透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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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若初见2014-06-10

“互联网思维”一词最早由百度创始人李彦宏提出。他认为企业家们要有互联网思维,要逐渐学会用互联网的方式思考问题。当商品、货币化身为信息的载体,与消费者单向、灌输式的传统式沟通,被多向、互动式、精准定向的模式取代,用互联网思维思考,就能带来实实在在的价值。传统行业用互联网思维做一遍,将会释放出更多的能量。   司法的互联网思维,或者说法官的互联网思维,源自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对人们工作、生活的深度介入,使得“涉网”民事、刑事乃至行政案件大量增加,这些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性质判定以及责任分担等诸方面,都可能有其特殊性。审理这类案件,法官要储备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并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加以研判。这可说是作为对象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另一方面,随着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推进,丰富多元的信息新载体和新途径正在改变着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交流沟通方式、分工与合作的方式以及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在此背景下,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司法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就不得不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互联网。这可说是作为工具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   广义上说,司法的互联网思维,包括上述两个方面。但狭义上,司法的互联网思维,仅指工具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不包括对象意义上的互联网思维。我们通常所说的和本文谈论的互联网思维,也是就狭义而言。   有人从商品或者营销的角度,把互联网思维拆分为用户思维、产品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流量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等等。司法权的运行与行使,虽不同于商品生产和营销,但由于信息化和互联网的介入,使得其中很多观念可以融通甚至移植。   “用户为王”。互联网思维,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用户思维。其他思维都是围绕用户思维在不同层面的展开。没有用户思维,也就谈不上其他思维。   用户思维,是指在价值链各个环节中都要“以用户为中心”去考虑问题。没有认同就没有合同,消费者一旦注入感情,有缺陷的产品也会被接受。从商业运营的角度,互联网思维是以顾客为中心,不断优化商业生态环境和运营规则;从司法权行使的角度,就是牢牢树立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司法权的“用户”是人民群众。没有群众认同,就没有司法权威、没有公信力。 司法信息化不是法院内部的信息化,而是要面向社会,以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为目标,搭建与民沟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多元司法需求。实践上,就是要坚持需求导向,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建立司法与群众之间交流的信息化平台,推进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信息交换机制的生成,为人民群众提供富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要积极推动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起信息生成、交流和交换的共通平台,以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拓展司法为民空间。   “产品至上”。互联网时代,只有第一,没有第二,只有把产品做到极致,才能够真正赢得消费者,赢得人心。而且,在“一切产业皆媒体”、“人人都是媒体人”的社会化媒体时代,好产品是会说话的,自然会形成口碑传播。因此,用极限思维打造极致的产品,成为企业家的孜孜追求。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是“司法作坊”里的“拳头产品”。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产品至上”的互联网思维,就是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打造精品案件。具体途径就是依托互联网,通过整合、约束、监督、公开等手段,全面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一是通过构建统一、科学的数字系统,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断完善软件功能,为数据统计、资料调取、整合审判信息资源提供便利。二是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科学衡量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实绩。三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延伸监督的触角,拓展有效监督的途径。一方面,通过信息系统平台改进内部监督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实时管理和监督,及时为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动态“体检”、实时监测,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过运行具备网上立案等功能的外网门户,实时公布审判信息,促进司法公开,强化外部监督。   “数据就是未来”。信息化意味着数据化。用户登录电商平台,会注册邮箱、手机、地址等,这是信息层面的数据;用户在网站上浏览、购买了什么商品,这属于行为层面的数据;用户把这些商品分享给了谁、找谁代付,这些是关系层面的数据。在一切皆可被数据化的未来,数据资产成为关键竞争力,乃至核心竞争力。   “缺少数据资源,无以谈产业;缺少数据思维,无以言未来”。 一个案件,在网络上亦会留下当事人、社会、公共政策等各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的沉淀,有助于党和国家进行预测和决策,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在以构建总体国家安全、共建和谐稳定为基本导向的政法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信息大数据掌握案件规律,为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大数据,对于国家来说,一定意义上乃是安全稳定发展的保障。   大数据的关键在于数据挖掘,有效的数据挖掘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分析预测。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方面,要善于运用审判信息大数据,深入分析矛盾纠纷的规律和趋势,为维护社会稳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要深入挖掘和积累法院人、财、物等方面的数据,为推动法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行积极探索。(转载:方略《司法信息化需要互联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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