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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生和警察应公开宣誓为人民服务,但为何频频出现问题,宣誓是否流于形式?

发布日期:2019-07-27    浏览次数:7244

  

  

         什么是宣誓,宣誓就是当众表示严格遵行的决心;是参加某一组织或担任某一职务时,在一定的仪式下当众说出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宣誓的过程既是一种教育,一种警戒,也是一种约束。宣誓不等于形式,宣誓表达的是决心,做出的是承诺。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自觉性。它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保证其实施,而是靠社会舆论、习惯传统、各种教育,特别是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起作用的。那么当出现懒政、不作为和贪污等问题行为时,是否违背了当初的誓词?快“畅言一下”跟大家聊聊你的看法吧。毕竟每个人的观点,都是一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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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人参与  条评论

FJYHRT2019-12-02

不忘初心是个什么样子?这是一个真实动人的故事...看一看40年前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 多年前央视的一个访谈节目,一个唐山市开滦矿务局赵各庄煤矿的女同志讲述:唐山大地震时,我作为科室人员正在井下劳动。所幸的是,矿井跟着大地晃,除了所有出口被震塌,井下2000多名工人安然无恙。这个矿从解放初期就形成了科室人员下井劳动和矿长代班制度(每个班至少有一名副矿长或副书记代班)。大地震使大家惊恐万状。这时,代班的副矿长振臂高呼:大家不要乱,听我指挥。共产党员站出来,共青团员站出来。(这时,副矿长和党团员就是大家的主心骨)副矿长把年轻的党团员分成几个小组,让他们去找“生命通道”,其他的党团员安抚群众,维持秩序。1975年,井下搞战备,在矿井里用粉笔画了许多标记。一个小组顺标记找到一个直径0.7米,高70多米的通风口,上面有钢筋棍的简易梯子。“生命通道”发现后,副矿长宣布:大家听我的命令:女同志先走,然后是五十岁以上的老工人,再往后是四十岁的,三十岁的,二十岁的。再往后是共青团员,共产党员,科室人员,最后是领导干部。讲述的这位女同志虽然不是党团员,因为是科室人员,也在最后撤离之列。撤离工作从凌晨五点到下午四点多才结束。这位女同志爬出通风口,惊讶地发现:外面是瓢泼大雨,先出来的人谁也没走。大家望着通风口,每出来一个人,大家都报以热烈的掌声。最后出来的是副矿长。他看着大家只说了一句:“出了这么大的事,大家都回家看看吧。”几天后,这位女同志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以上的事是发生在1976年,是文革期间,那时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工人群众的觉悟、素质,达到了人类历史的最高峰。(请您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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咯雨IT2019-11-21

香港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任职前必须宣誓效忠。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列明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规定: “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职人员宣誓效忠,是宪制性要求,是宣誓者就职的法定必要条件。没有宣誓、未完成宣誓、或宣誓无效,公职人员就未获得权力转移,不能就职。宣誓必须在法定监誓人面前进行,由监誓人确定宣誓,监誓人是宣誓效力的唯一责任人。 基本法规定的宣誓有两个核心内容:(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含有该内容的宣誓实际格式已在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明确。但这还不够,必须增添“爱国”条款,并补充到《宣誓及声明条例》中。 鉴于曾发生香港立法院议员宣誓时,使用“辱华”字眼和加入分裂国家的言词,而引发一场宣誓风波,应该更加严格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就职前宣誓程序和誓言。 终审法院法官夏正民(MichaelJohn Hartmann)在2004年的判决时指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乃所有后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立法会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这完全适合法官宣誓的要求,法官也应该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誓言宣誓。按照夏正民的认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做出的誓言并非虚言,而是一项庄严的声明,表明宣示者承诺受特定行为守则约束。如果以不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方式及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属于不合法及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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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红喵2019-09-09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宣誓不仅以庄严的仪式、唤起宣誓着对宪法、国家和人民的忠诚与尊重;从行政理论上说,它更超越了仪式而成为一种郑重承诺,系宣誓着对宪法所规定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确认,违反者要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轻者被谴责,重者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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屿汐2019-08-27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通过具体的宣誓仪式营造出庄严的仪式感,让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对宪法的尊重和敬畏,让宪法思维和宪法意识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继而外化于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在具体工作中兑现当初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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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ftdeccsd2019-08-07

近些年来有的领导干部乐于以“父母官”自居,乐于拿“父母官”取代“公仆”。首先,“父母官”是封建官吏的称谓,其核心思想是“官本位”。固然,封建时代也出现过“爱民如子”的清官,但更多的是贪官、昏官、混官。因为在封建社会里百姓对自己的官只有服从权,没有选择权;更为重要的是“父母官”的心态不利于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父母官”往往带有“家长作风”,以权力对抗民主,以“土政策”代替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父母官”心态对人民群众有负面影响,它弱化群众的自主行为,不利于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不利于群众发挥开拓创新精神。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鱼水关系、血肉关系。“父母官”这一概念远远落后于我们的时代,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我们要克服“父母官”意识,树立公仆意识,公仆是法治精神的体现,“领导就是服务”;公仆为群众办好事,主要靠民主与法制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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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怡2019-08-05

宣誓是否流于形式的判断之一,就是宣誓人是否真正做到宣誓内容。在法庭上宣誓所讲一切口供真实无误,接着却给了假口供;在就医任职前宣誓为人民服务,却见死不救或者收取红包为自己谋利益;做为公务员没有一切为人民服务,而是能贪就贪。宣誓就像形式,不能完全约束宣誓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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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2019-08-02

我觉得看个人吧,有些人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虽然宣誓了但是不在乎所以流于形式了,对自己所做的承诺不尽职尽责。而有些人就算不宣誓,他们都尽心尽力,所以还是得看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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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看风景2019-07-30

相当部分公务员以权谋私,一个不大又简单的事情非要这个科长批那个处长批,滋生腐败,说明现行公务员队伍素质不高而需要提高。公务员应该向香港、新加坡等地学习......主要要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精兵简政最重要,香港700多万人口,如果加上外来人口就上千万了,但他们的警察只有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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