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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害”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3932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定的人身权利,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权利人的建筑等,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而在西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最初出现于民事赔偿中,在19世纪逐步得到确认。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行政赔偿的内容之一出现较晚,但现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可对于无法精准判定的“精神伤害”,我们该如何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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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红2018-11-15

在这个纷杂的社会,我们要生存,就必须要和人、和事打交道,这个过程中,把握好尺度的同时也要保留真实的自我,也就是所谓的知世故,而不世故。这不是轻而易举做到的,而是走过千山万水去感悟和修炼的结果。苏轼在63岁穷困潦倒之时,还写下这样的诗句:寂寂东坡一病翁,白须萧散满霜风。小儿误喜朱颜在,一笑哪知是酒红。先说自己衰老,又借小孩子之口调侃,酒后的潮红被误认为脸色红润,用自嘲来排解晚景凄凉的失意。一个人未经世故,容易在逆境中沉沦,也容易苛以待人,而饱经世故而不世故的人,见过生活凌厉,依然内心向暖。周国平在《灵魂只能独行》里说:许多人所谓的成熟,不过是被习俗磨去了棱角,变得世故而实际了。那不是成熟,而是精神的早衰和个性的消亡。真正的成熟,应当是独特个性的形成,真实自我的发现,精神上的结果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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